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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与自律机制之完善

  (二) 澳大利亚有关银行服务消费者保护的法制与自律机制  
  澳大利亚的监管法律没有明确地赋予银行审慎监管机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目标和职责,但是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承受了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职责,同时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也比较健全。  
  1. 对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基本体制安排。在澳大利亚,虽然审慎监管管理局是负责银行审慎监管的机构,其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体系安全,而不是保障消费者或促进竞争。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体系的市场健全性,并负责保障消费者权益。其监管目标,包括“促进投资者和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明智地参与金融体系”。该委员会负责监管和执行法规,促进诚实公正的经营手法、产品和服务。委员会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包括:禁止有误导或欺骗成份的经营手法及其它不公平经营手法;就接受存款机构必须告知客户的事项订出标准;监察该等机构的营运方式方法,确保符合营运守则(包括《银行营运守则》) ;检查客户投诉制度;调查不当行为和采取行动;批核申诉专员计划等解决纠纷计划;成立独立的消费者顾问委员会(Consumer Advisory Panel) ,表达消费者权益。  
  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所担当的保障消费者职能,其中一项是监察业内遵守营运守则(包括《银行营运守则》、《储蓄互助社营运守则》、《电子基金转移营运守则》等) 。监察方法是要银行按照预先设计的问卷,每年自行评审其遵守守则的表现。委员会规定,各机构必须填报遵守守则声明,并在报告期内汇报纠纷的数目和性质。  
  澳大利亚银行业申诉专员也向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汇报所受理的违反守则的纠纷,或与该守则所涵盖的服务有关的纠纷,包括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但如果投诉人没有蒙受财产损失,银行业申诉专员不能处理违反守则的投诉。监督程序完全取决于银行的自我评审,不受外界监管。该守则中没有规定,违反守则的银行须受到制裁。银行如违反守则,除非亦涉及违反法规,否则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一般不能采取执法行动。  
  2. 银行收费问题。在收费问题上《, 银行营运守则》中没有条文涉及银行的费用和收费水平。部分银行为特定类别的客户,例如是贫困人、领取补助人、学生、伤残人士,提供特别产品并给予大额减免收费。但提供有关优惠由个别银行全权决定。该守则规定,如有新订的费用或收费,或更改计算利息方法或利息扣账或入账的频繁度,必须在30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告客户。至于费用和收费的其它更改,或利率调整,或规章及条款的其它修订,可直至生效日期,才在传媒或以书面形式通告客户。  
  3. 银行业消费者的纠纷解决。在银行业消费者的纠纷解决上,《银行营运守则》规定,银行必须有现行的内部程序,处理银行业消费者间的纠纷。银行也必须为客户提供免费公正的外部程序,例如是澳大利亚银行业申诉专员。内部解决纠纷程序应符合澳大利亚投诉处理标准(Australian Standards on Complaints Handling) ,而外部程序则须根据《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法令》公布的指引订立。如未能提供所述解决纠纷程序,则属于违反许可规定。  
  4. 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澳大利亚《银行营运守则》并没有提及基本银行账户问题。然而,有消费者团体施加压力,呼吁保障低收入和弱势消费者利益,确保弱势群体可享用银行服务。澳大利亚银行协会建议零售银行会员,为联邦健康优惠卡持有人,提供安全网性质的基本银行账户。该类账户的标准特点如下:不征收账户保存费;每个月有6 项免费非存款交易,包括每个月最多可在柜台提款3 次;不规定每月最低结余额;不限次数的免费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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