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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青年法官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

一名青年法官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


俞旭东


【关键词】法律;法学;法治理念
【全文】
  简单地讲,法律是人们共同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虽然是由立法者制定的,但立法者必须遵循实际生活规律和需求,现实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决定着法律的内容。法学是研究法律之科学,是研究现行法律之不足和完善法律之良策,所谓不足和良策,都是以我们的立法“产品”——法律符不符合实际生活需要、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为尺度的。因此法学研究必须面对社会生活,从现实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中归纳和抽象出正当合理我们称之为法律的规则,并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我们称之为法学的理论概念、逻辑和原理。在现有法律、法学与社会生活发生内在冲突时,只能改变前者,不能要求社会生活来适应前者。一名优秀的法官除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能洞察社会人情世故、捕捉社会变化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因为,法律要活生生应用到人的社会中,必须有社会经验配合。这也难怪白发苍苍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耄耋之年发出感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人生的社会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讲,结合我自身接受法学教育、学习法律经历及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以下心得:
  1对如何学习法学的思考。上世纪90年代初和许多同龄人一样,作为一名毫无实际社会经验(从一个成人接触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讲)的应届高中生录取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在对现行法律无任何认识的情况下,就开始囫囵吞枣地学习相关法学。考试前二个星期突击记忆课堂笔记和老师划给的重点,即可顺利过关。法学成为了一门记忆背诵之学。毕业后面对法律实务,和大多数同学一样,连基本的现行法律规定都搞不清楚,工作起来无所适从,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有的同学被老同志抱怨名校科班毕业还不会办案。反思这段经历,个人认为学习法学应当先学习相关法律,不知其然何以学习其所以然,学习法律前最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其次,应当在长期实务训练中培养法律思维习惯,遵循法律自身逻辑,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基础,解释法律、合理论证、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光有一定法律知识而无以上能力,仅得法律之形而无法律之神也。
  2关于法治理念。现在有些人在他们头脑中的法治理念,满脑子都是西方的自由、民主、平等、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社会契约论,而不真正思考中国法治应当树立的法治理念的基础——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具体国情。他们言必称“罗马希腊”,把西方一些法治概念、原则、原理当作永恒真理,生搬硬套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法学理论来规范现在很不规范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我也崇尚西方的法治文明,崇尚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一批法律先知。我甚至一直坚信西方法治文明的先进性,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中国的现实社会只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是中国历史的继续,人类再伟大的思想和理论也有它地域跨度和历史跨度的限制。正如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照搬西方的法治理念却水土不服,造成政治不稳定,社会动荡不安,乱相环生。甚至法治程度较高的新加坡,其法治仍要靠“鞭刑”来支撑。同样,具有几百年法治文明的西方国家也并非我们想像的那么民主自由,民意被媒体控制,媒体又被大财团所控制,有钱就有公平正义,打赢官司要有钱请得起大律师,其法治理念未必能为国人接受。如美国辛普森案,辛普森刑事被判无罪,而民事被判巨额赔偿,甚至引用该案法官的话,人人都看见了辛普森双手沾满了鲜血,但法律没看见。美国民众都相信辛普森杀了人,但却平静地接受了判决.这种法治理念在现在的中国社会简直无法想像。看来,东西方法治文明和理念没有绝对地好与坏,只有适合与不适合。实行法治已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但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特定的国情、现实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吸收西方法治文明中那些与我国社会和法治文明相融合的有益因素,吸收那些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意义的有益因素,走一条适合中国法治发展自己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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