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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自由

“无限”自由


曹丹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人觉得自己不自由的原因,进而论述了“无规则无自由”这一观点,但这与标题所写的“‘无限’自由”有所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而不至于误解,笔者以一个形象地的比喻论述了自己对“‘无限’自由”的理解,而后笔者分别简述了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关系和自由对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自由;责任;“无限”自由;价值
【全文】
  (一)无规则无自由 自由这个词在我们生活中出现得特别多,我们动不动就说我们的生活不自由。虽然我们经常用这个词,但给自由下个定义,那就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了。不过我们还是可以给自由一个原则性概括,那就是:其一、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必然的驾奴;其二、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1]从这两个原则性的概括,读者可以明显看出它的缺点,那就是它太过原则了。下面笔者想细细谈谈对自由的一些看法。 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很多人觉得生活无聊、烦躁,觉得生活不自由。这是为什么呢?本人的理解是:其一,世界是发展的,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有所差异。在战争年代,人们可能只要求一天能保住命、吃饱饭,这就是幸福、就是自由。现在如果最高领导人还以能保住人民的命、能让人民吃饱饭而向人民邀功,如果是这样的话,不仅仅是这个领导人的悲哀,更是这个国家的悲哀、人民的悲哀。再比方说婚姻,中国古代,父母为子女选择对象,包办婚姻,这是理所当然。但是,现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严重违背自由恋爱,婚姻自由的原则了,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自由是与时俱进的。其二、当我们选择达到目的的方式多了,我们很可能只想要自由而没想以什么方式实现自由。我们只是盲目地追求自由,而没有考虑以什么规则去实现自由。由于我们没有一个既定的规则而使得我们实现自由的方式非常混乱,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觉得不自由。有时候我们没有多少选择但我们有一种规则支撑,这样反而过得很幸福、很自由。比方说,一个人选择了考研,当他坚定要考研后,他就没有多少自由时间去享受其他事了,这并来是一件不自由的事,但是,他却觉得生活很充实,心灵很自由。我想其中的原因是他有了一种有规则的生活和学习方式,他实现了规则所要求的,他就觉得生活充实、心灵自由。其三、当我们选择达到目的的方式多了,由于我们对自由的要求过多,而做完事后所呈现的结果只有一种选择,因此我们觉得不自由。当我们有足够多的选择时,物极则反,我们此刻会面临一个问题,即我们会在选择某种具体方式时潜意识地困惑、疑惑我应该选择哪个。很可惜的是,,你在做事情之前,无论有多少种选择方式,事后的结果只能是你众多选择的一种方式。在决定选择哪种方式去做事情的过程中,我们就会非常矛盾,我们会因为难以决策,而觉得烦闷、郁闷.在我们选择完之后还会因为自己觉得没选择好、或事实证明没有选择好,而干脆就觉得生活没意思、生活不自由。很显然,这类人所认为的不自由是由于对自由的期望过高而认为不自由的。实际上,上述论述隐含着一个道理,即无规则无自由。选择多了,束缚的规则就少了,一个人缺乏必要的规则约束自己,必然觉得做什么都可能不是更好的,而且很可能在事情过后后悔自己的选择。而当我们自由地选择做一件事后,我们必然会因为我们这个选择而付出代价,这个代价不仅是外界要求的,而且是你的选择要求的。当每个人都有足够的自由即有足够的选择时,那么这就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可以相互否定。比方说,我可以自由地选择杀人,他也可以自由地选择杀人,我们都可以自由地选择杀人。每个人有了杀人的权利,实际上每个人都失去了一项权利即生存权利,也就是说自由意味着责任。孟德斯鸠说的“自由是做法律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一个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在有自由,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种权利。[2]因而我们不得不按一定规律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通常表现为风俗习惯、宗教教义、道德原则、法律规则。当今,对每个人都有约束的规则当属法律规则了,法律规则的原则性要求就是允许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无规则无自由,这是我赞同的。但并不意味着我赞同有规则就有自由。不公正的规则,是不会让人觉得自由的。比方说,两个人饿了几天了,现在他们面前有一块不大的蛋糕,他们都想要吃这块蛋糕。现在的问题是怎么分这块蛋糕了。有两种方式分蛋糕,一种是一个人即切蛋糕,又分蛋糕;另一种是一个人切蛋糕,另一个人分蛋糕。很显然,第一种方式就很难保证结果公平。人很难做到大公无私,人只有有限的利他主义[3],因此第一种方式很难保证结果公平了,这种方式很显然体现不了人人享有自由的原则。很显然,只有第二种方式分蛋糕,才能保证公平,保证结果自由。再比方说,一夫多妻制或一夫多妾制,这是古代所允许的。这是一种规则,但是,这与现代婚姻制度基本原则一夫一妻严重违背。很显然,这种规则不会让人尤其是现代女性觉得自由。也就是说有公正的规则才能产生我们向往的自由。 (二)‘无限’自由 既然自由仍受规则约束、自由意味着责任,那文章的标题为什么还取名为“‘无限’自由”呢?自由意味着责任,换句话说,完整的自由是由权利和义务组成,下面我先阐述权利和义务,而后阐述我对“无限”自由的理解。我得先表达一个观点,我不同意有多少权利就有多少义务,权利与义务存在价值上的等价关系。我承认有此权利必然因此权利而产生相应的义务,权利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因为自己享有此权利时,他人也自动要求享有此权利,本人的权利不得影响他人行使相应的权利,当自己不得影响他人行使相应权利时,本人的义务就产生了。但是我绝不同意有多少权利就有多少义务,权利与义务存在价值上的等价关系。权利与义务都是一种价值,权利是正价值,义务是负价值。既然权利与义务都统一于价值,那么它们就可以作比较。即如果说权利与义务存在价值上的等价关系,那么也就是享有的权利的绝对值与应承担的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做一个很简单的算术,我们把权利当作正价值,把义务当作负价值,当权利与义务相加,那答案就意味着为零。零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个人忙了一辈子什么都没有得到,什么也不存在。也许有人会说人死了确实一切对他来说都毫无用了。马克思认为任何事物最终都会消亡的,人也一样最终会消亡的。按这种思维下去,那么人类是不是也意味着一无所有。但是,事实上,今天的人类所拥有的权利、自由,与过去的人是不能作比的。今天,人类的成就足以证明人类享有的自由在扩大、并且在继续扩大。除非你能证明人类最终也必然消亡,我才可能信服权利的绝对值等于义务的绝对值。但是即使人类最终消亡,也不必然证明了两者的绝对值是相等的。同样,一个人的最终死亡,也不必然证明权利与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也就是说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但不能理解为有多少权利就有多少义务。实际上义务与权利是自由的两个方面,比方说,一般人都是被迫服从一个约束,但是,其中一个人自愿服从一个约束并且不服从这个约束就让他痛苦,请问此刻这个约束对他来说还是义务吗?很显然,对他来说不是了。正如有些退休的老人,给了他不上班的权利,他反而觉得痛苦。上一段我反对了权利与义务不存在价值上的等价关系,现在再来正面论述我的观点。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自己的义务就是他人的权利。你的义务也意味着是社会的自由,更深层来说也意味着你的自由。为了更好地说明我的观点,下面我解释一下权利和权利资格,义务和义务资格然后我做一个比喻。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真正能拥有能力。在民事关系中,表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如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就是活生生地让一般儿童所享有的。权利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这种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即可能享有这种权利,也可能没有享有这种权利,总之,有享有这种的可能性。在民事关系中,表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5]比方说人人都有婚姻权利,但是,法律又规定男子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子为20岁。这就等于宣告了20岁以下的中国人没有结婚的权利(至少是汉族是这样的)。也就是说,人人都享有婚姻权利,只是一种资格,但有这种资格并不等于现在拥有这种权利。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实际生活中承担的责任。比方说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都有义务劳动,这是每个成年人活生生需要承担的义务。义务资格简单来说有履行义务的某一种可能性。比方说未成人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却有赡养父母的可能性,因为未成年人终究会成年的。为了更好地表达自己对“‘无限’自由”的理解,笔者做一个比喻:每人有一个圆球,这个圆球里面代表他要承担的义务,且每人的圆球里装有发出任意的 “红、黄、蓝、绿、紫、橙、靛”七色光当中的一种光色的光能。光是向四面八方放射的。人类不可能只有七个人组成,因此我再规定如果两个人以上都是红光,那么他们在红光的波长范围内,但他们波长仍然不相等,即每个人在圆球内拥有波长不等的光能,这种不同的光能就是各自的义务。每个人的圆球外面代表着他们的权利资格,现在很多人已经承认每个人享有的权利资格是相同的,因此我只用无色表示。球的表面是义务与权利的分界面。从这个比喻不难看出,我认为义务是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这个范围外就是权利和还未实现的权利资格,即至少表明权利资格是射线性无限的。当然这个义务圆球是不断增大的,这个义务圆球之所以增大是因为义务资格不断显现出来而引起的,即以前只是有履行一种义务的可能性,现在变成了实际上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的增多,必然也意味着人的实际权利在扩大。即实际履行的义务的增多也就意味实际享有的权利在扩大。以前之所以义务圆球小,是因为之前我们享有实际权利也小。现在实际享有的权利增多了,必然意味着实际履行的义务增多了,这好比能量多了,要求装能量的球也就多了,同时也就意味着圆球照射的范围亮度扩大了,即实际享有的权利扩大。之前是有这个权利趋势,现在这个趋势变成了现实。我开始规定权利为无色,实际上我根本不需要规定,因为这七种光照射后自然会使球外世界复合成无色,这种无色代表着每个人的权利资格是相同的。虽然每个人行使的具体权利可能不同,但是权利资格是相同的。如果我们把球重叠,球的颜色也会变成无色。也就是说我认为义务也是权利,虽然,直接地来说,我的球里装着的不是我的权利,但是却是他人的权利,正因为他人享受了我让度的权利,我才能真正享受到我的权利。比方说我没有杀人的权利,同样他人也没有杀人的权利,进而使我获得了生命权利。拥有权利通常被认为是拥有自由,是人所向往的。因此对于一个人来说, 虽然在具体行为上,我们都必须履行我们球内的义务,但是我们履行好义务后,剩下的是实际上享有的权利和还没有享有的权利资格。实际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但权利资格是无限的。而权利总是趋向于更多地实现权利资格。我们习惯上把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权利资格看作自由,也就是说自由至少是射线性的无限。而且自己履行的义务正是为了保证他人的自由。对于整个人类来说,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意义的义务,人类的自由与义务最终都是自由。世界最终充满自由,换句话说,人类的自由是无限的。对于一个人来说,自由是射线性延伸,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无限的。不管对整个人类、还是对一个人来说,自由都是无限的,也就照应了我的标题所说的‘无限’自由。现在笔者回答四个问题。第一个是,实际享有的权利增多的同时,也意味着实际履行的义务也增多了。权利总是趋向于权利资格,权利资格是无限的,也就是说权利趋向于无限。既然这样,那么义务也是趋向于无限。我承认义务资格也是无限的,因而义务也趋向于无限的,但是两个事物都为无限,仍然是可以比较。再拿上一个比喻说,圆球不断增大,但同时亮度也在增大,而且亮度照射得更远。也就是说义务增多与权利增多速度不一样,权利增多的速度远比义务增多的速度快。因此,相比较而言,权利更多,权利是趋向于无限中的无限的。况且义务可以做两种分类一种是作为义务,一种是不作为的义务。其中不作为义务简单说就是自己无须作出行为就承担了他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作为义务减轻了本人的负担、精力等等。换句话说,无形中给了他的自由。综合权利和不作为义务来说,自由是无限的。第二个问题是,上一段提到“义务的增多,必然也意味着人的实际权利在扩大”,是否可以理解为义务是因,权利是果?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提“权利与义务有何者为因、何者为果”的这一关系,它们是共生共存的,没有因果关系。在我的比喻中,我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我的比喻,这可能会让读者误以为我同意义务为因,权利为果。第三个问题是,有些人会反问,既然自由是无限的,那么人为什么死呢?难道死也是自由?我不得不再次说明,你可能误解了我对自由的理解,我认为的自由至少是人享有的权利和还没有实现的权利资格。我的意思是人的权利是不断扩大的,在扩大方面是无限的,更准确地说权利资格是无限的,而不能理解为无规律的自由,更不能理解为不死就是自由,死就是不是自由。退一步说,我在《生命的意义》里说了,当人永恒地不死、且不残,在我们这样的世界是没有意义(但不排除另外的世界是有意义的,比方说如果出现科幻小说中所描述的平行世界那么人永恒地不死也不残就有意义了),[6]我们活着也没有意义,请问人都没有意义了,要这样的自由显然没意义。第四个问题是,当一个人过分强调自由就很可能导致个人主义,这难道是我们希望的结果吗?诚然极端的个人主义是自由不希望的所见的。而且它应该排除在自由之外。但是,我们也应该把个人主义分别对待,新自由主义法学家哈耶克指出,个人主义有真正的个人主义和虚假的个人主义。他说真正的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它坚信民主,但并不迷信绝大多数决策的全知全能,而是要求把权力和强制命令限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而虚假的个人主义则把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始终看作是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真正的个人主义追求形式平等,主张对所有的人平等地适用规则,并且自由是实现权利的非常必要的条件,而虚假个人主义倾向于强权。[7]从哈耶克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个人主义并非总意味着是自私的,是恶的,而只是虚假的、极端的个人主义才是人们所鄙视的以及应该摈弃的。真正的个人主义是自由的基础。严格来说,我上述所论述的无限自由只是权利资格的无限自由,真正意义上的具体的权利,对不同时代,所享有的实际权利是不同的,而且永恒的是有限的,虽然我们具体行使的权利是在不断增多,但是它还是有诸如经济条件的、风俗习惯、宗教教义等的约束而受到限制。虽然如此,但是我们对自由的追求是永恒的.我的信念告诉我是趋向于无限。我认为只要我们履行好了我们自己球内的义务,我们就获得了享受更多的自由。 (三)简述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价值,当我们想到自由时候,是不会忘了给人类的价值排序的。人类的基本价值有安全、秩序、效率、平等、人权、正义、利益、幸福和自由等等。我认为在这人类的基本价值中终极意义上的价值是自由。安全是自由的最低保障,秩序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自由,效率是为了保证自由的质量,平等是为了争取人权,人权实际上也就是自由的化身,正义最终是为自由开道,利益是为幸福服务,幸福最终是为了个人与人类的自由。安全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保障人的生命,当人的生命都没有了,何谈自由,所以在战争年代安全价值排占据头等重要位置,但是我们人类绝不是为了安全而要安全的,人要安全最终就是为了享有宇宙给我们的自由;一定的秩序就代表着某种程度上的安全,人绝不是为了秩序而秩序的,美妙而有规律的秩序是为了更好让人的生活更安全,最终也就是实现人的自由;遵守秩序是为了保证了高质量的效率,而效率的提高为了享受更多的的自由提供了可能性;平等是防止效率的提高最终只有少数人享有自由,平等为更多的人享有自由提供保障;人权是从另一个角度阐述自由的价值,是自由的化身;正义是利益的居中裁判,是为了平衡利益,是人为了实现自己和他人应有的利益而奋不顾身的追求;利益成为我们如此痴迷的价值,不是因为得到了利益,就得到我们所要的,而是因为得到了利益我们才可能会得到幸福,利益是为了确保个人幸福和人类幸福。幸福是为了什么?不用说就是为了自由的,幸福本身就是人内心的自由体验、人内心的自由享受。自由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自由,是为了内心的自由体验和享受。从上面简单论述来看,自由是人类终极意义的价值,这种终极意义也隐射出一种无限性。 (四)简述自由对现实的意义 历史上自由思想为人类解放、进步起过无比巨大的积极意义。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都与自由有关。英国的《权利法案》其重点是就是限制英王的权力,扩大人民的自由等。美国独立战争就是以“自由”为口号,其中《独立宣言》第一部分就阐述了自由的重要地位,内容生动诱人、激动人心。法国大革命就是高举卢梭提出的自由,进行了一场深刻而持久的革命。从以上可以自由在历史上起过无比巨大的积极意义。同样,自由对现实也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笔者就以自由对各部门法来阐述自由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先谈自由对私法的意义。在民法中一个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8]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就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也就是对自由的的确认。私法自治原则强调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是一种免受干预的自由;相对于个人来说是自主决定的的自由。[9]由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来的由社团自由、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遗嘱自由等等。[10]可见自由对民法的影响力。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也体现了对自由的保障。比方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从表面看,这是限制了滥用法人人格公司的自由,但是从其他公司和社会角度来看,这些法律是对其他公司和社会的自由的必要保障。因为滥用法人人格的公司是以牺牲其他公司和社会的利益和自由为代价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否定这类公司的法人人格。由此可见,自由对私法意义有多大。再从公法领域来看自由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强调各民族之间的自由权利。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这些条文中无一不体现了自由的重要意义。再分析刑法刑法规定了人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但刑法并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而是保障人的自由。刑法有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它的主要要求是:(1)禁止事后法;即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禁止有罪类推;(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4)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5)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6)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从这些要求中不难看出其实质就是保护人免受侵害、保障人的权利、保障人的自由。再如行政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定了行政法本身就是扩大人的自由,保护人们免受政府等公共权力的不正当侵害。英国法学家威廉.伟德认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11] 控制了政府的权力同时就是保障人们的自由。又如社会法中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求政府保障每个人免予匮乏的自由。纵上所述无论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自由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要素。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注入自由的思想,并且要切实保障自由。不论是历史还是现实,对自由的研究都是极其重要的。因此笔者确立自由趋向于无限,自由是人的终极意义上的价值,不仅仅在理论上有其重要意义,而且在现实中有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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