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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的一些文字

  正像hayek所言,正是对实质性正义孜孜不倦的追求,才促成了文明的发展。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并无一项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关于什么是实质性正义的标准。所以,我们只能从经验中抽象出正当规则,以使我们面对新的情势时可以得知我们能够运用哪些手段。这些规则应当是否定性的,亦即通过否弃侵损他人的行为而渐渐趋向于正义。
  无论是实体性正义还是程序性正义,关键问题毋宁是这些规则的性质。如果这些规则是生发于个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互动秩序,那么实体与程序都应当得到遵守。反之,如果规则的性质是服务于特定目的的,那么它就要以前述互动秩序为基础,甚至被互动秩序所修正。
  
  自由文明与女性权益
  自由无疑是文明社会的创造力根源与价值基础。在知识 多元主义的现代社会,自由这一术语遭致了最为严重的滥用,这导致我不得不首先对自由的实质进行一番爬梳与厘定。毋庸质疑,自由的原初含义意指这样一种状态:其间,任何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目的的时候,只受自己预期与主观价值的指引,在私法(包括刑法)的规制之下选择自己可资利用的手段。换言之,自由是一种否定强制的私域,其本身即是一种价值。
  自由是强制的不存在,但绝非排斥约束。这使我们的视域得以进入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之中。我们的意思是说,自由须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之下,生发出一种排除他人干涉的个人法域抑或私域。这充分说明,是否受到他人的强制完全是由私法(包括刑法)来进行界分的。此种关系也可以称之为法治下的自由,其自身意示着对他人相关作为(侵犯私域)的禁止与否定。同时,也蕴涵着自己侵扰他人享有的同样自由私域的否定性检测。
  从自由的理论脉络出发,观察现代女性在生活世界与社会系统中的境遇,相关情势足以触动价值的内核。她们通常在遭受着强制,自己的目的与预期多会依附于他人独断意志之下。恋古情结从地狱中支配着夫权社会的复燃,婚姻无往不是女性在生活世界中的强制根源。韦伯以降,对科层制的研究,重新赋予了“组织”一种内在凝固力。由于高度的“祛魑化”,使得人类固有的价值遭到了空前的唾弃。为了经济而经济的目标,可以对女性施以性别歧视;效率的驱使可以无视怀孕的母亲……。
  观念的丢失,使得所谓的经济和制度的建制无甚意义可言。重拾自由的信仰,是向文明社会过渡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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