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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说谎者吗?——对德沃金《法律帝国》的维特根斯坦式批评

  因此,德沃金论证中的问题在于:他以一种想当然的方式——相信或不相信火车会在3:30 分开走——假定,法官要不“相信”自己列在司法意见中的理由,要不就不相信这些理由。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否认那种内在的心理状态或者感受的存在,不过,他提醒避免这一假定,即可以轻松地将某个词语(如“相信”) 和某种具体心理状态对应起来。确切地说,法2 264.官可能"相信"自己列在司法意见中的理由是正确的也可能“相信”这些理由促使自己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裁决,但这两种“相信”方式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这两种形式的“相信”也许存在某种家族类似,但它们是不同语言游戏的组成部分。
  至于另一个前提——德沃金论证中的“逻辑”公式——的缺陷,就是似乎将所有不真实的陈述,都等同为谎言。因为本节开头所引的维特根斯坦的那句话提醒我们,撒谎不仅仅关系到一个陈述的真实价值,而且事关做出陈述时所处的语境。如果我说,我将对你撒谎,也许我随后就能说出一件不真实的事情,但是,我不可能实施撒谎(说谎者悖论)。这类不真实的陈述——“我的嗓子里有只青蛙”,“我要死了,埃及,我要死了”(当《安东尼和埃及艳后(Antony and Cleopatra) 》中的一位演员这样说时),“对不起,那晚我很忙”(当你提出约会请求时别人这样说) ——一般并不认为就是谎言(尽管有些没有意识到表演习惯的人,当看见安东尼在戏剧结尾处拿起弓时,往往会指责他在撒谎)。
  这并不是因为我们所谈论的说话者不想撒谎。就像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那样,一旦我告诉你我将撒谎,我就不能做到撒谎,不管我的意图是什么。将一个陈述描述成谎言,并不等于描述了这句话的真正价值,也不等于描述了做陈述时的心理状态,而是描述了发生在特定社会场景中的一个事件。我认为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在下面这段话中所暗示的意思:
  当我撒谎的时候,我能在多大程度上意识到自己是在撒谎呢?只要我并非“是在事后才认识到自己是在撒谎”,那么随后我还是知道自己当时是在撒谎。知道某人正在撒谎是一种默会的技能。这和那些感知撒谎的特殊能力并不矛盾。【页边注:意念】[7](P190)
  当我撒谎的时候,我可能很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正在撒谎,但有些时候,也许直到事后我都没有意识到。有时我意识到自己在压低嗓子讲话,但有时我压低嗓子时,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直到停止讲话时自己才意识到。但是,将我对自己压低嗓子的感知,和压低嗓子这一行为混为一谈是愚蠢的,正如将感知撒谎的特殊能力和撒谎本身混为一谈一样。确切地说,对撒谎和压低嗓子的自我感知,就是这样一种感知——知道如何去做那件自己正在做的、心知肚明的事情。
  基于这些洞见,让我们重新检视那些被德沃金描绘成谎言的司法意见。首先,我们必须从维特根斯坦式的视角出发,来认识使那些陈述言之有物的社会语境。这些陈述是向谁做出的?听到或者读到这些陈述的人们,又是如何理解它们的?
  法官是在为谁书写司法意见?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许多有可能的候选人,并且相互间也互不排斥。法官是在为其他法官、律师、当事人以及普通公众书写司法意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法官的判决会涉及到所有这些人。然而,还应予以指出的是,最有可能阅读大量的司法意见,以及花时间去分析法官的论证和推理过程的人,是那些参与实际法律交涉的法官和律师。这立刻使“高贵的谎言”的假设受到怀疑,因为看起来正是这些人(法官和律师) 最不可能被高贵的谎言所蒙骗。
  如果一位现实主义法官试图隐瞒这一事实——她所宣称的规则实际上是自行创设的,并宣称这些规则“得自”上级法院某些含混而古老的先例,那么当上诉法官在阅读这位下级法院法官的判决时,是不会被她所蒙骗的。上诉法官同样熟悉审判实践,知道根据法律推理的惯例,可以为对含混而古老的先例所作的许多种不同理解,找出同样冠冕堂皇的理由。此外,如果他们对那种理由心存疑问,就会去找来由败诉一方提交的论点摘要。摘要正好包括这样一种论证,它表明依据含混且古老的先例,同样可以做出对败诉方有利的判决。
  当然,目前存在这种可能,即下级法院法官确实无法对先例作出合理的解读,除了她采纳的那种理解之外(很像某些人,当他们面对一帧视觉想象图——从中可以看到两幅完全不同的图象——时,却看不到其中的任何一幅)。但是,我们为何不将其视为是法官——负责权衡和评判双方论点之人——的缺陷和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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