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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的选举制度改革之必要性和思路

  
参见邹平学:《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参见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初步的研究表明,中国宪政的发展似乎显示了东亚宪政主义发展的某些特征,如国家强力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持和巩固一个强有力的推进改革开放的执政党领导中心,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优先价值,采取渐进累积型的宪政民主发展道路,提出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等。Cf. Zou Pingxue,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Development Aspect——From a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hinese Reforms and 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ism and Constitutional Adjudication in Asia,Edited by Sung Nak-in,2005 Seoul,The Republic of Korea.pp261~285.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1页。  
  
关于后发国家的经济起飞需要威权体制的政治经济逻辑,可参见邹平学的《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3页。  
  
权利的深刻根据在于利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产生时,权利作为维护一定生产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存在也就出现了。同时,权利的内在基础在于有限的资源和物质财富,从某种意义上看,权利是资源财富的存在形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通过利益斗争来实现的,一是获取现实的东西,二是获取可能的东西。前者带有法权的必然性,是社会既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后者表示法权变化的可能性,是在既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中创造新的获利方式的可能性。没有前者,后者就没有基础和条件,而没有后者,前者就无法进步和发展。合理的权利体系除了保障前者获利实现以外,还必须为新的获利方式的出现留下可能的余地,即为权利的增长和结构的调整留下余地。  
  
贺卫方教授曾尖锐指出重宏大价值而轻具体制度可能是我们悠久传统的一部分,他精辟分析了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如何把宏大的价值与不弃微末的具体制度与程序的建设有机结合的问题。参见贺卫方的《具体法治》自序及法治民主、司法改革部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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