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宪政学者认为,宪政强调平衡和整合利益机制,以达至和谐共存共生,选举是体现这一机制的理想选择。选举就是通过多元利益主体选择自己的代表者及表达者,然后通过代议机构提供的辩论、博弈平台和公共选择的程序规则,实现宪政的这个目标。宪政的贡献在于“从程序上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其核心在于切实保障各利益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和有效的途径富有意义地参与利益衡量过程中来,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和愿望,并能够对最终的利益取舍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9]。就这个意义来看,宪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在精神上是契合和一致的,但问题在于,它们的契合和一致的深度、广度和效度很大程度受制于选举制度的功能,因为参与是宪政的基本价值。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作为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主要形式,衡量其民主参与原则有四个指标:一是参与的广泛性,二是参与的真实性,三是参与的平等性,四是参与的有效性[10]。选举制度完善与否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这四个指标,当然也就制约着宪政参与价值的实现。
选举制度的完善问题不仅关系到选举高素质人大代表、提高人大的权威、改善人大在国家权力格局中监督薄弱和实际地位不高的窘境,也有助于回答人大作为真正具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之后,谁来监督人大的问题。任何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人大自然也不例外。从法理上看,人民是人大权力的授予者或委托者,也是人大权力的监督者,完善选举制度就是人民授予权力和监督权力的必由之路,它使得人民主权原则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实现完整的自给自足逻辑。
三、中国选举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思路
对于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可以说没有什么人持异议。但如何改革、什么时候改革、改革要达至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却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根据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来分析。也就是说,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思路应当服从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
首先,我们来分析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包括哪些要素[11]。笔者以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渐进累积型的发展道路。亨廷顿曾经针对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中的动荡不安,提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12]。中国20多年政治改革的规律是先稳定后发展,以发展促稳定,以改革促发展,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拒绝从其他国家吸取有益经验,但宪政发展始终拒绝按照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宪政的模式来推进,宪政建设一开始就是以务实而非理想的改革目标为指导,其具体要素的变化发展是在经济改革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变化中,在现有基本制度内对权力、权利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审慎的调整。如果说,我们在改革中采取先经济体制、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中采取先农村、后城市的渐进式改革模式是成功的话,那么在宪政建设方面更应该采取这种稳打稳扎、循序渐进的改革思路。宪政改革必须保持继承和变革的相对平衡,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从总量上增加大多数人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使大多数人从改革中获得好处。因而渐进式的宪政改革就成为中国宪政发展的必然进路。
第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并不断扩大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发展党内民主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目标。2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必须维护一个坚持改革的强有力的权力中心的地位和权威,使它作为领导改革、推动改革的最基本的动力源。历史上的任何重大改革的发起、推行和成功,都离不开一个有权威的政治权力中心。无论是最早的英国和欧洲向现代资本主义的过渡中,还是在20世纪亚洲“四小龙”的崛起中,都可以验证这一结论[13]。从邓小平时代到江泽民时代及至今天的胡锦涛时代,中国领导人一直认为保持政治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而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不断完善、改革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保持政治稳定的基础。这构成了中国宪政建设的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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