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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的选举制度改革之必要性和思路

  二、中国选举制度为什么需要进行改革 
  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必须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分析研判。 
  在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为中国宪政建设建立了基本的活动平台和核心中枢。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脱离了人大制度,宪政建设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什么这么说?有四点理由: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蕴涵的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保障、人民监督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等原则都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是中国20多年的宪政建设实践中,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的每一步都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每一项重大成果都直接或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予以确认,成为法律或决议而付诸实施,如废除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终身制、采取差额选举制度、提高直接选举的层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建立乡政权、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立法制度的改革、依法行政的推进、司法公正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监督体制的加强等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发展完成的;三是中国宪政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都可以在人大制度运行不够理想、机制不够完善中找到缘由;四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可预期性较强,可把握性较大,政治风险较低,成本收益比较合理,对宪政建设的推进是深层次的、潜移默化的、稳定有序的 [5]。 
  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则构成了代议制度的逻辑起点和关键环节。“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旺盛生命力的源泉”[6]。我们在强调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时候,根本无法撇开选举制度的改革而另觅蹊径。从宪政的角度看,选举制度不完善,意味着选举制度蕴涵的宪政价值出现不应有的缺损,宪政功能受到不应有的压抑[7]。而从发生机理来看,选举制度不完善主要是通过直接影响代议制度来间接影响宪政。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充分表明,选举制度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基础和运行效能。这是因为,任何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来运作,特定的人的素养和行为影响着制度功能发挥和它的整体形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如果选举人大代表的组织和程序不完善,则代表的素质难以保证;如果代表机关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组织和程序存在较大不足,则代表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以及它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政关系将埋下隐患;如果代表的素质存在较大瑕疵,则建立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将很成问题,人民有理由怀疑由他们去选举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真正有效?我们不难看到,现实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着权威不够、组成人员素质不够理想、组织结构的某种偏差、相当部分法定职能虚置、职权有效运作不足、应有功能失调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制约宪政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选举环节这个产生代表的入口存在种种不足非常关键。当然,影响人大制度运行的因素并不仅限于选举环节,其他的制度、体制、程序等环节也很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实践证明,必须从人大制度入手,着眼于提高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完善代表的组织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构建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加强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供给,才可能为宪政建设提供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8]。从世界各国的宪政改革来看,完善选举制度一直是社会变革成本较低的宪政建设选择。中国的选举制度改革将为人大制度打造一个积极稳妥的宪政复权、宪政回归的制度通道,而且是社会变革成本较低的一种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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