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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

  议会的产生把英国的政治协商传统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首先,议会产生后,扩大了政治协商的对象范围,把一向与政治无缘的平民阶层吸纳进协商体系之中,从而结束了贵族阶层独享被协商权的历史,加速了英吉利“政治民族”的形成过程。尽管那时广大下层阶级实际上仍被排除在“平民”之外,但“平民”概念的外延相当宽泛,从逻辑上讲它包括了除贵族之外的所有社会成员,因而为以后进一步拓展协商范围提供了潜在发展空间。平民阶层登上政治舞台,意味着一种新的三元权力结构在英国的诞生。王权、上院贵族和下院平民三位一体,共享国家统治权,西方学者称这种权力结构形式为“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三角形权力结构较之此前以大会议为表现形式的国王-贵族二元格局显然更具稳定性,因为它可以通过内部两两结盟的形式来维持三方之间的动态平衡,防止一权独大和个人专制局面的出现。当然,从总体上说,三个权力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王位于权力结构的中心,用都铎国王亨利八世的话说就是,君为“首脑”,议会两院是“四肢”。然而,国王的中心地位只有通过议会两院才亨利八世曾对议会说:“朕在任何时候都不像在议会中那样高耸于王位之上。在这里朕如同首脑,你们如同四肢,我们联为一体组成国家。能体现出来,而且,无论如何国王也无法超越和凌驾于议会两院之上,因此国王只能因势利导地利用议会,即通过与议会协商决定国家大事,而不能甩开议会独断专行。到中世纪晚期,在以个人专权为特征的绝对专制主义风靡欧洲的国际环境中,英国之所以保持政治协商传统长盛不衰,三元权力结构所特有的内在平衡与稳定机制无疑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其次,议会产生后,政治协商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前,大会议是作为国王的最高法庭和咨询机构发挥其政治协商功能的,局限性很大,在王权强大之时,大会议往往沦为国王的御用工具,或者根本不召开大会议。议会产生之初,因立足未稳、权力有限,协商功能和对王权的制约作用一度不甚明显。但不久之后,议会利用对外战争造成的政府财政困难和空前激烈的贵族派系纷争所提供的有利时机,获得了参与立法、控制税收和批评监督政府的法定权力,确立了两院制的组织形态,实现了议会召开的制度化,完善了议会运行的程序规则,议员们取得了辩论自由和免于逮捕的特权。从此,制定法律必须经国王、上院和下院三方同意,其中下院可以通过直接提出议案的方式行使立法创制权。政府征税必须经议会批准,而且征税案只能由下院首先提出,因为它所代表的平民是主要纳税人。借助财政权,议会经常干预政府决策、影响大臣任免、弹劾政府官员,有效地抑制了国家军事官僚机器的建立和发展。在特殊情况下,议会甚至能够废黜国王,14世纪时曾有两个国王被议会赶下台。到15世纪,由于各种历史机缘的催化作用,议会一度超越王权之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力量,导致“议会政治”的早产。[35](P122-127)经过几个世纪的持续发展,议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实体在英国政治上层建筑中牢固地树立起来。最后,议会的建立开创了代议制的先河,找到了一条保持和推进宪政传统的有效途径。在此之前,古代希腊和罗马曾经尝试过世界史上的第一次立宪主义实验,但它们采用的是原始的直接参与制,即由全体公民组成的民众大会直接投票制定法律、选举官员和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这种制度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中才能行得通。至于如何在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中实现民众的政治参与问题,在很长时期内,始终都没有得到解决。英国议会首次采用代议制,由各地社区共同体(Community)即各郡和各自治城市的居民选举产生的“代表”(representative)组成下院,再加上由教俗贵族组成的上院,就构成一个全权“代表”全国人民(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的代议机构。这个机构采用的是以人为单位的表决制,实行多数决定原则,它做出的任何决定,对全体国民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发明代议制是一个划时代的创举,它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一大宪政难题。从此以后,不管一个国家的幅员多么辽阔,人口如何众多,再不会因社会参与难题而妨碍宪政制度的采行。所以戈登说,“对一种立宪的政治秩序的发展来说,代议制是生死攸关的设置”,因为“如果不实行代议制,现代民族国家就只能建立在等级制模式的基础上。”[21](P238)在以后的英国历史中,议会特别是下院可以打着全国人民“代表”的旗号,理直气壮地抵制国王滥用权力的专断行为,主动提出“国民”的主张和要求,积极有效地影响政府政策,从而把英国的政治协商传统推进到制度化的新阶段。
  总上所述,到中世纪晚期,随着普通法制度臻于完善和议会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构成英国宪政传统的那些基本原则,诸如法律至上与王权有限原则、国王不应干涉司法活动原则、重大立法和决策应与议会协商原则、征税必须预先取得纳税人同意原则,都已确立起来。言其“确立”,指的是到此时这些原则不但已经内化于英国人的心灵深处和日常行为与思维习惯中,而且已经物化为一套大致成形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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