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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

  诺曼时期的英国国王同他的直属封臣贵族(包括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之间就是这样一种封建法权关系。国王作为领主有权要求贵族按照封地的大小提供数量不等的骑士义务,有权征收继承税、助钱或其他封建捐税,有权传召贵族组成法庭,审理国王与贵族、贵族与贵族之间的纠纷案件,同时,国王也有义务率军作战,维护正常秩序,保护贵族们的人身及土地财产安全。反过来,贵族们也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必须效忠国王,提供军役,缴纳各种封建捐税,必须应召出席国王法庭,参与或接受“同等人”(peers)的审判。上述国王的义务即贵族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一套约束王权的法律规范。在这套规范下,“每一个君主都是一个权力有限的君主”。[19](P239)因此,国王同贵族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便成为推动英国法治传统成长的积极力量。
  13世纪初的《大宪章》就是封建法效能的直接产物。因当时的国王约翰肆意践踏封建法则,激起贵族们的普遍不满,他们联合发动起义,逼迫约翰签订了《大宪章》。《大宪章》明确规定了国王必须遵守的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各种具体法律规范,它“从头至尾给人一种暗示,这个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20](P234)通过《大宪章》,内含于封建法中的法治原则以宪法文件的形式含蓄地固定下来。从此,《大宪章》“超乎时代地成了君主的权威从属于后来所谓英格兰的‘古代宪法’这一原则的偶像符号。”[21](P234)在中世纪时期,英国人民先后数十次强迫国王确认《大宪章》,目的在于提醒国王不要忘记自己法律义务。每当王权过分膨胀,妄图凌驾于法律之上时,英国人民便毅然拿起《大宪章》作为法律武器,奋起反抗,并一次又一次地取得胜利。凡胆敢挑战法治传统者,无不碰得头破血流,落个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理查德二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他在成年亲政后无视英国法治传统,扬言“法律存在于国王口腹之中”,推行专制独裁,结果于1399年被废黜。
  在政治领域内,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贤人会议也实现了封建化,演变为御前大会议。从组织原理上讲,大会议是一个按照领主-封臣关系的封建原则,由国王直属封臣即教俗大贵族组成的一个封建性机构,俗称国王法庭。但是,由于那时的国王一身二任,既是国内所有封建贵族的最高领主,又是掌握着国家最高统治权的国君,因此,大会议实际上也具有双重性,它既是最高领主的封建法庭,又是兼有立法、司法、行政咨询和决策的综合性中央政治机构。当时的重大国务决策均由国王会同大会议协商做出。1085年圣诞节大会议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这届会议是在面临丹麦人入侵威胁的情况下,为全面了解国内人力物力资源而召开的。会议经过5天的充分讨论,决定对全国人口、土地、财产进行普查,被后人视为珍贵历史文献资料的1087年《土地赋役调查书》就是这次全国普查的成果。到12世纪中后期,大会议的政治协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那时,国王亨利二世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领域实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在第一项改革措施出台之前,亨利二世总是首先召开大会议,与教俗贵族共同协商,制定有关法令,然后自上而下颁行于全国。反过来,在国王利用大会议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英国的政治协商传统也得以延续和发展。
  如果说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决定了英国从跨入国家文明之日起就踏上了一条不同于东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发展道路(一条趋向宪政,一条趋向专制)的话,那么,诺曼时期则标志着英国又与自己的欧陆邻邦分道扬镳了。在此以后,欧陆各国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分裂割据后普遍建立了绝对君主专制,而英国却一直沿着宪政的大方向走自己的路。为什么英国和欧陆各国在该时期出现了如此巨大的差异呢?表面看来,这个问题似乎令人费解,因为英国和欧陆各国都秉承了日尔曼传统,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当时的社会经济制度也大同小异,都是土地分封制和庄园制。造成二者“中途分手”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的政治环境,准确地说,在于英国有相对强大的王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王权与贵族集团之间的特殊力量对比结构。
  在欧洲大陆,自9世纪法兰克王国一分为三之后,法、德、意三国王权长期式微不振。因为在那里,国王虽然被尊为国内最高领主,但并不是最大的领主,许多贵族的领地远远大于国王领地。而且,这些国家还普遍实行“国王的封臣的封臣不是国王的封臣”这样一条极端化的封建原则。因此,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权力也层层下移,最后王权被架空,致使中央政府权威和国家政治统一长期未能建立起来。
  在这种条件下,许多大贵族有足够的力量可以单独与国王抗衡,而且总是把争取完全摆脱国王控制、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奉为反王权斗争的唯一目标,结果导致分裂割据局面长期保持。在此政治统一缺失的环境中,公共领域极为狭小,公法体系因需求不足发展严重滞后,封建法始终只是作为一种私法体系存在着,在领主和封臣的封建关系领域内发挥其法律规范的效能。结果,封建法非但未能促进法治宪政要素的滋长,反而成为加剧政治分裂从而阻碍宪政文明进步的一种消极力量。与此不同,英国在诺曼征服后建立起了欧洲最强大的封建集权君主制,完成了国家的政治统一。威廉一世利用征服者的生杀予夺大权,把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军事资源控制在了自己手中,建立起当时欧洲最为强大的王权。威廉把全国耕地的1/6据为己有,每年的地租收入高达17650镑,而当时英国最大的贵族领地还不到威廉的1/10。而且,威廉还实行“国王的封臣的封臣仍是国王的封臣”原则,要求全国大大小小的贵族首先效忠于自己。在军事上,威廉拥有1000多名封建骑士军队,可以随时征调民军,还在全国战略要地修建了无数设防城堡,并通过4条大道连接在一起,可以相互策应。威廉还委派亲信为郡长,控制了地方郡政府,从而能够对全国实施有效的政治统治。而作为王权主要威胁的英国贵族,不但个人领地数量远少于国王,而且大多数贵族的领地都分散在全国各地,无一人能够像早期法国贵族那样单独与王权分庭抗礼,更无可能割地自守、称霸一方。由于无望挑战王权,英国贵族便把争取参政议政权即分享国家统治权奉为反王权斗争的首要目标,而且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要想达到这一目标,除了联合起来依靠集体力量与国王斗争外别无他途,加之国家政治的统一,也为贵族们的联合提供了可能。因此,联合开展集体政治斗争便成为中世纪英国贵族反王权斗争的主要形式,封建法和大会议自然就成为贵族们现成的斗争武器。另一方面,英国王权的实力虽然远远超过任何单一贵族,却没有强大到足以压倒贵族联合势力的地步。于是,强大王权和贵族联盟便形成一种奇特的二元平衡结构。在这种力量对比条件下,国王不可能独断专行,而只能遵循封建法习惯,于每年的复活节、降灵节和圣诞节定期召开大会议,与贵族们一起商定国家大事,裁决纠纷。贵族们则利用大会议协商机会和封建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批评政府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充当贵族自我保护工具的过程中,原本是属于私法范畴的封建法,被意外地赋予了某种公法(宪法)性质,原本是最高领主封建法庭的大会议,“不自觉地”充当了公共机构(中央政府)的角色。随着这种私法公法化进程的步步深入,封建法和大会议的封建胎记日趋淡化,其宪法和公权机构的性能越来越突出。结果,法治和协商决策传统得以延续下来。在这里,引用巴林顿•摩尔的一句话可能是再恰当不过的了,他说:“在现代社会发轫之初,王权与贵族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对现代民主(这里可作“宪政”解释——引者注)来说曾是一个决定性的条件。”[21](P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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