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
程汉大
【摘要】英国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滋生了“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传统的最初萌芽。诺曼征服后,在强大王权和贵族联合势力大致平衡的力量对比条件下,封建法历史地充当了推动法治传统成长的“不自觉工具”。随后形成的普通法以其特有的判例法形式、相对独立的法庭组织、司法职业化以及富有理性的审判方法,进一步巩固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发展到了具有一定代议性质的政治协商新阶段。到中世纪末,以普通法制度和议会制度为支柱的宪政传统在英国确立起来。总而言之,促成英国宪政传统形成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国家和社会的适度紧张关系与相对均衡结构。
【关键词】原始民主遗风;法治传统;封建法;普通法;政治协商传统;议会制度
【全文】
一、引 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政都是通过近代初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政治改革,在摧毁君主专制制度后的废墟上,按照启蒙思想家们的理论设计,首先制定一部成文
宪法,然后“照着食谱做布丁”自觉建立起来的。与此不同,英国的立宪进程则是和自身的政治文明史同时起步的。它分为前后两个不可分割的阶段:首先是在中世纪君主制的母体中,通过日积月累逐步生成一定规模的宪政传统,然后通过一次宪政革命,建立起成熟稳固的现代宪政制度。整个过程恰似一个有机生命的孕生工程,先是“十月怀胎”,后是“一朝分娩”。由于预先形成了悠久深厚的宪政传统,英国不但摘取了“近代宪政第一国”的桂冠,赢得了“宪政考古博物馆”[1](P2)的称号,而且300多年来,一直以自己“无
宪法”但有发达宪政的迷人风采彪炳于世界之林。正是根据英国的历史经验,美国法学家卡尔文•达伍德总结出了一条“宪政规律”,他说:“没有(宪政)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
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有了那种传统,一部成文
宪法就没有必要。”[2](P87)
独具一格的立宪模式及其获得的巨大成功,使英国宪政传统的形成问题成为人类宪政史上最具魅力的研究课题之一,长期吸引着世界各国宪政学者的注意。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受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宪政问题长期属于禁区之列,学者们大多避而远之,不敢置喙。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环境明显好转,但因时日尚短,致使英国何以能在中世纪形成宪政传统的问题至今仍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复杂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予以专门讨论,并在必要时与东方或欧洲其他国家作一适当比较。
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一纸短文自然难以囊括无余,本文拟选择以“王在法下”为核心内容的法治传统和以议会制度为最终表现形式的政治协商传统,作为论题的切入点。之所以如此选择,理由有二:一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曾指出,英国宪政包含两大精义,即法律主治和议会主权,[3](P1)尽管对此观点学术界并非毫无异议(例如詹宁斯就对此提出批评),但毕竟赞同者占多数。二是法治与政治协商是构成现代宪政文明的两大主体构架,宪政既是法治政治,又是协商政治,二者之中无论缺少了哪一个,宪政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真实的。
回溯英国中世纪史将不难发现,英国宪政传统的形成过程经历了依次递进的三个阶段:11世纪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为萌生期,11-12世纪的诺曼王朝时期为生长期,13-15世纪为确立期。如果用有机生命作比喻,这三个阶段可分别称之为“胚胎孕生”、初步发育和“胎儿成形”三个时期。
二、孕生于原始民主遗风的大量保留
追根溯源,英国的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传统都根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导入的日尔曼人原始民主习惯。盎格鲁-撒克逊人是英国政治法律文明的创始者,他们来自欧洲大陆,属于日尔曼人的分支。入侵不列颠之前,他们处于氏族社会解体阶段,社会秩序主要靠原始部族习惯来维持。执行部族习惯的法庭机构是各级民众大会,即部族大会、千户区大会和百户区大会。大会由全体自由民组成,届时,会场四周树以木桩,用一根称之为“圣围”的长绳圈围起来,圈内之地,称作“和平圣地”。审判开始时首先举行静肃仪式,由主持人(即各级首领或祭司)庄严宣告:“余要求诸位静听,不听者禁之。”继而由一名或几名被大家公认为精通习惯的宣法者提议判决,最后由全体与会自由民通过撞击武器的方式进行表决。[4](P39-43)“圣围”、“和平圣地”及静肃仪式均体现出古代日尔曼人严格的规则意识和崇法遵法习惯。这种意识和习惯,即使在古日尔曼人的娱乐活动中也随处可见,如他们对待掷骰子游戏从来都十分严肃,有时“不惜押上自己的自由,如果输了,就心甘情愿地接受奴役并耐心地等待拍卖。”[5](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