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同犯罪中止片论

  2、 有学者认为,在强奸罪、逃脱罪等行为犯中,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需条件(9)。其他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各个共犯行为之间存在着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联系关系和精神帮助作用,是不足取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可取之处,它至少为我们提供一种行为犯的类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方向。在此类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只在场,并没有提供任何帮助,则不应定为犯罪;如果犯罪者提供了帮助,并且这些行为已经无法挽回,或者说只能用己力或者其他力量制止犯罪过程的进行,只有用己力或者其他力量制止犯罪过程的进行才能成立中止犯。最有效的方法是,笔者认为是寻求公力介入。
  七、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罪的缺失及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其只考虑到了单独犯罪的情况,所以是不全面的。基于以上的论证,笔者建议,此条修改为: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者能够证明其与之后的犯罪无因果关系,视为犯罪中止。(反面的认定标准)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参考文献】(1)<<准备共同抢劫,中途退出如何处理>> 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 张现明 杨俊超

韩朝军 来源:检察日报 转摘自 新华网2007年04月18日 
(2)<<犯罪单方中止的探析>>作者:刘军 中国论文网 发布时间:2006-09-14
(3)<<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赵秉志主编 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二卷)法律出版

社 2002年11月第1版453-454页
(4)笔者认为,这种正的作用力应该严格限制其在精神方面的范围,如在教唆犯

罪方面,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应该严格把握在教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

是教唆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范围内。如果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成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