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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举措

两税合并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举措


王晓晔


【全文】
  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了25%的所得税率,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这个税制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改善我国市场的竞争环境, 而且也是我国认真贯彻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公平竞争原则的重要体现,标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臻于成熟,我国的经济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内资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改变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实行了内外资企业有别的税收政策。1991年,政府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实践证明,税收双轨制对我国大力吸引外资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引进外资的规模已位列世界前二、三位, 特别是鉴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转型为市场经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的所得税率,这明显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以保险业为例,外国投资者投入资金或者总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在过去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经申请和税务机关的批准后,获利后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与之相比,源于国内资金的保险公司则须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形下,内资保险公司与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公司相比,明显处于竞争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率也扭曲了某些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有些内资企业到维京群岛或者香港注册一个空壳公司,然后到内地以外商投资的名义开办企业,不公平地享受国家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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