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八章,明确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但170条又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这就存在了一个重大的弊端,公司为何要找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其主要原因在于监控公司的管理层,而管理层的核心在于董事会和经理。既然董事会有权利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那么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己的饭碗,有可能做不利于董事或者经理的审计吗?双方存在如此重大的利益联系,那又有谁能保证这个审计是公平合理的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的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部门监督,而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单位要求做假帐,那就根本不存在什么监督了,而财政部门的监督,限于人力,财力,精力,基本上形同虚设。实际上,除了要求我们的会计部门自我约束,“慎独”
之外,我们没有别的办法来制约。
配套设施的不健全,一旦将公司企业积极推向市场,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公司的董事层,经理层大量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中小股民利益,没有制度,依靠道德约束,其只能是空中楼阁,海市蜃楼,所谓的繁荣也不过是虚假繁荣,繁华过后将是难以预计的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短期的时间内,想要建立起完备的财务与审计制度,那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从现实的国情出发,应该强化监事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52条和118条规定,监事会的主要构成是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56条规定,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20条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这实质上非常不利于对公司董事会的监控,董事大多为内部董事,长期任职,而监事会却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法律规定的如此繁多的义务,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监事会应该更多的吸收机构投资者进入,并设立一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工作事务,遇到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召开全员会议,加强对公司的监控。
机构的投资者,往往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完全依靠一些没有管理与经济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监督,何异于把羊放入群狼中呢?
五 结语
中国是世界经济的一个奇迹,但是大多数的奇迹都是像流星一样一闪而过,要想把奇迹铸造成辉煌,需要时间,更需要制度。法律的作用是提出制度,而制度究竟是否合理,如何完善,那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任务,戈尔迪死结是解不开的,但是也许我们根本不需要解开它,制度,是克制它的唯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