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的不动产规划权源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各级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因此不动产规划权具有土地所有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而不动产规划必将影响到私人利益,如不动产规划的局部调整,以及规划期限届满重新规划等。[⑤]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⑥]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于是民众参与不动产规划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既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也是对行政权力滥用的预防,对此应该在《
土地管理法》和《
城市规划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为避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执行时可能发生的冲突,有必要从基本法的层面,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地位及其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时的先后次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应该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和政绩的考核标准。
【注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2BFX017)。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文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国《
草原法》于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修定的《
草原法》第
20条规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我国宪法第62条第9项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之一就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计划改为规划虽极有意义,但即使是文字修改也应该有
宪法依据。
我国关于违反不动产规划的规定主要集中在《
土地管理法》第
73条之中,均为行政处罚,并且针对的是土地的实际利用者而不是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该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9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