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应适时公布。
与法律相比,政策无疑更具有前瞻性,更活跃,有着鲜明的时代感,更能及时反映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因为如此,它往往成为先导。法律由于其稳定性而随后跟进,在此过程中政策的精神、原则和具体内容转化为了法律,执政党的政策成为了指导法的制定、修改的灵魂。但是,执政党在制定出台政策、提出立法建议以及制定法律的顺序上有两种不同做法:
第一,先制定出台并公布推行与现行
宪法、法律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政策,再就政策内容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随后立法机关再制定或修改
宪法、法律。如执政党在改革中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早在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提出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3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修宪建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随后通过了相关的
宪法修正案。
第二,先就政策基本精神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建议制定或修改现行
宪法、法律,然后执政党再制定出台并公布推行与修改后的
宪法、法律内容一致的政策。如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先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修宪建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相应的
宪法修正案,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再作出《关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这两种模式中,显然第二种是符合法治国家执政党依法执政要求,符合正当程序中的避免偏私原则的。在第一种模式中,党先制定出台与现行
宪法规定不一致的政策,然后才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
宪法和法律的建议,最后
宪法法律得以修改。这个顺序的结果就是执政党政策超越
宪法和法律,即形式上的“良性违宪”。尽管它可能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但对法治理念的冲击也是不可否认的,因为这种做法往往导致了社会民众对政策的合宪、合法性产生怀疑,也会丧失对
宪法、法律权威性的信仰和信任。而且会认为政策已出台并实施,
宪法法律规定如何已经不重要了。党要实行依法执政,就要改变这种政策形式“违宪”、“违法”的模式。执政党应该将第二种模式制度化,变“党的政策出台——提出立法建议——修改
宪法法律”的模式为“党的立法建议
——宪法法律修改——出台党的政策”的模式,使党的政策与
宪法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从实质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达到了统一而形成国家法律;从形式上,党的政策也是对
宪法法律的贯彻,体现了党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