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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首长特别费”(南北检署)司法歧议的法理比较解析

  所以,当候将侦查重点放在马特别费不需凭证部分时,事实上就改变了与陈“国务机要费案”的侦察追究的对象和标准。那么,由此决定和导致了,候/高检为响应社会质疑而强调“检察一体”且只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则(即“公款私用构成犯罪”的贪污侵占与欺诈等法条)。加上对现金使用方面的同样的“无罪认定”的处置,成为所谓的“同一标准说”和司法的原则标准根据(注2,8)。 由此,候/高检犯了一个不该犯的司法错误,即如台南检察署《不起诉书》中凸显的和强调说明的:对特别费案与事实,不可忽略的“司法判定基础与前提方面”的问题,进行现代基本法学与法理事实的分析判断;对造成特别费支领与使用方面,长期以来比较普遍的和事实上相似接近的情况,进行制度规范根源与实际中形成的习惯原因的判断;并进行深入的法理与事实的思考分析(注1)!从而避免产生司法公正性方面的错误。对此,侯/高检的《起诉书》不但忽略了这方面的认知,同时,还存在着对整体性法理事实的回避甚至曲解的情况(注6)。
  由此可以说,候对马特别费使用的侦办与起诉,实质上背离了“国务机要费案”陈所采取的标准。因为若仅仅是按刑/诉法追诉标准,那么要问,还有那个刑事司法案件不是按照刑/诉法标准侦办,可以成案的吗?所以,这不是社会期待的对所有特别费案采“同一标准”的关键所在!如果从法理学上说,就是要求对特别费这种特殊而且具普遍性的案件,加以有限的然而是必要的司法“创制造法”,来为所有特别费案件,确立统一的标准:它必须满足一体适用原则,保证能够对所有相关案件,不会差别对待和区别处理(注6)!以昭司法公信,以保司法公正!
  若以“现金标准”侦察特别费,在法理上说究竟是一个什么“标准”?
  显然,如果按照法律原则与司法目的来论,特别费案并不复杂,“同一标准”也不难达致。按照双陈分别在“国务与特别费案”中实际所采取的“同一标准”,即对法定的不需凭证核销的款项部分,作不予追究的同等对待和处置,既合法也于情于理相合(此实由特别费规范使用之法理事实所决定)。否则,就只会产生如诸多媒体质疑的那样的“司法窘态”和社会困扰;产生诸如:“陈明进问侯宽仁──高检「选择马英九办案」的尴尬后果(注7)”,实质反映了社会普遍的质疑与司法陷入的“公信力”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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