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立新的资格刑,消除再犯能力。目前
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并不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能很好的消除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相比之下,国外则将资格刑用于侵犯商标权犯罪刑罚之中,包括禁止担任一定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行业,禁止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等活动等。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侵犯商权犯罪适用新的资格刑。具体适用上可根据罪犯的恶性程度,参照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对犯罪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从业资格。这样不仅可以消除违法犯罪人再次实施侵权犯罪的机会,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可以对其他从业人员和单位起到警戒作用,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在
刑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吊销犯罪人的从业资格或者营业执照,以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处罚的补充。
(五)重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运用。侵犯商标权犯罪造成的不仅仅是有形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商标价值这一无形资产造成了损失。在对侵犯商标权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时,还必须注意运用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对无形资产损失进行恢复。例如,要求犯罪人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此外,在侵权物品的处理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法国、意大利等国关于将侵权物品交给被害人处理的规定引入我国。在不妨碍社会利益的条件下,不是将侵权物品没收后销毁,而是交给商标权人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注释】 2007年4月两高出台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新的司法解释,本文没有对照新的解释进行修改,特此说明。
【参考文献】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178页。
参见赵国玲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参见徐永康:《打假办何时关门大吉》,载《海外星云》2001年第5期。
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参见黄晖著:《
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参见张明楷著:《
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7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176页。
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参见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根据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罚金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