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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能动的秩序及其他——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信仰、能动的秩序及其他——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陈学舜


【全文】
  薄薄的一册《法律与宗教》,梁治平先生谓之“一个下午便可以读完”,我竟读了许多日子。一日几页的速度让我在整个阅读过程中始终怀有对经典的敬仰。关于法律,关于宗教,伯尔曼那些远涉重洋而来的文字总是力图使我明白些什么。
  信仰
  在这本名为《法律与宗教》的法理学著作中,先生谈到更多的乃是宗教而非法律——至少在问题切入点上。这大概是因为先生所直面的整个世界对法律的误解所致。彼时——此时亦如此,不仅西方世界,整个人类都处于对法律的不信任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取代了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并形成霸权态势。这一时期,几乎无人认同“解决纷争、分配权利义务”的法律与“为人类提供信仰对象”的宗教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在《法律中的宗教》和《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两部分中,先生极力告诉人们,事情并非如此。法律与宗教拥有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他批判了那些与宗教无关的法学理论,探讨了在信仰的背景中重拾法律尊严的可能性。先生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当然先生并未像大多数思考者和预言家通常所做的那样,将自己的言说偏激化以引起注意。在接下来《宗教中的法律》部分,通过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法律与恩典及法律与青年文化的对比,他得出:这些构成宗教客体的元素以及宗教本身都离不开法律的规约。其群体属性决定了将不可能拥有一个内化的强大精神世界,它必须以外化的形式存在且离不开仪式和秩序。
  不管是说到法律还是宗教,伯尔曼先生都在提信仰。关于信仰,我个人觉得它仿佛一条华美的平衡的绳子,将历史、当下和未来连接起来。我们因为对历史的记忆而信仰(犹太哲学家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一书对此有所提及);因为对当下的恐惧而信仰;因为对未来的期许而信仰。而绳子之所以华美,是因为关乎人的内心;之所以平衡,是因为事关信仰存在的可能性——“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
  能动的秩序
  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差不多理清之后,先生终于还是忍不住抛出了他颇为自得的“末世理论”。在最后一部分《超越法律、超越宗教》中,他谈到了综合、人类的沟通、死亡与再生以及公社。这时,他将真相告诉我们:他并非一个理论家却是一个十足的预言家。他预言,拥有旧的不可救药的法律传统的时代即将死亡,一个新的具有历史性而非历史主义的时代正在生成。在这个新时代,人们相信法律是在历史大道上行进的生生不息的“活物”并对其进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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