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法律的限缩性,这种限缩性是对法律共同体、国家、联合国之类词汇所给人的一般错觉的批判。
揭开面纱,当然我会尽快将面纱掩下,其实,法律没有可能于一个国家,于一个庞大共同体中去统一所有的人类个体的行为。因为我们是人类,人类的复杂与不确定性属于物性世界,而法律是人的直觉世界的一种综合。由于直觉世界同物性世界之间有不可消除的距离,由此,作为直觉世界的附产品的法律就更加无法同我世界相重合了。幸好,人类需要的不是物性世界的调整,而是这种调整在直觉世界的反映,又由于直觉世界的天空有许多公平与正义之光的投射,也就使得这一物性世界的内容显得不是那么得重要了。
由此,法律是有限缩性的,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法律只是法体(一部分法体会和法律生命,用法体来指称原本我们用法律来表达的东西更具有统一性)。而法体是有针对性的。
我们的世界是在法律的虚无之光的整体照射下,部分之处,法体穿着法律的存在的衣衫之下具体运作的一个景象。
5.13,法律的理性的力量
理性的法律是理性的人类的伟大作品,有好大一部分案件我们都可以在理性的法律指导下,恰当的处理问题。
5.14,法律的理性力量背后法律的存在与虚无的变体
法律没有可能于一个国家,于一个庞大共同体中统一所有的人类个体,因为我们是人类,人类的复杂与不确定性属于物性世界,而法律是人的直觉世界的一种综合。由于直觉世界同物性世界之间有不可消除的距离,由此,作为直觉世界的附产品的法律就更加无法同我世界相重合了。然而理性也不是一无是处,在理性的极限以内,理性的人类可以将对物性世界的感知化为理性的法律而在作用于物性事件,而这种法体运行的特点是法官实现了法律同法体严格的对应,且这种结果很好的体现了法的精神,以让人类的直觉世界可以最为真实的符合人类理想世界不因人而改变的基本骨架。
5.15,法律的存在与虚无的未来发展
法律的虚无性如同法学理论界的一片新大陆,将会对法学理论界以重要的指引,提高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前景一片大好。
6,中国法律的势态及其合理性描述
理性的法律实质是一系列的模型,这一系列模型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是不容忽视的。中国有的是中华法系的历史,时隔100年,那种民族基因到底残存多久,不得而知。1904年的修订法律馆始,我们始引入一种新的元素——大陆法系的理性法,时至今日,我们在大陆法系的路上战战兢兢,时隔百年,我们的社会土壤有什么变化呢?我想应该是处于中华法系同大陆法系之间的某个不确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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