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生活中,一切取决于人类意识到的事物,意识不到的东西对人类本身在某一时空点不发生任何作用与影响,也就是说知觉世界对人类的内心来说最为直接。
人类的生活取决于知觉世界,对于一个人来说,从意识的角度看,知觉世界同物性世界是相互完全重合的。然而,历史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没有绝对的真理,即可说明知觉世界同物性世界的距离,推而广之,则真觉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同物性世界的相对应的每一个角落之间是有距离的,这种距离永世不得“愈合”。
而一个人生活的是否快乐,是否可以安居乐业,则决定于其直觉世界同其理想世界中同其对自己进行社会总体评价后的应然归属相对应的世界相类似,甚至是相一致即可,而这种相类似或是相一致的主要内容只是同其骨架(希望的无形存在与有形诉求载体、生活物质条件、生活精神条件)相类似或相一致即可。
5.6,法律与法体在知觉世界与理想世界中的作用角色
在理想世界中和在知觉世界中人类将其归于一个类型,即理想世界中的首要要素“希望的无形存在与有形诉求载体”。需要指出的是只构成了“希望的无形存在与有形诉求载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5.7,法律的存在性的阐释
法律的存在性即是指人类由立法机关等部门以一种公正的名义的掩盖之下,以一种光明正大的方式将法律颁行于天下的这样一系列活动之后,在人类三界当中以不同形态存在着。
在物性世界中,法律的存在体现为一系列印于纸面等载体上的文字;
在直觉世界中,法律的存在体现为投射到人类直觉世界“苍茫天空”中的一种公平与正义的形象与信仰,以及个人的存在着千差万别的对法律文本的或专业或不专业的理解;
在理想世界中,法律的存在体现为“希望的无形存在与有形诉求载体”的重要的一部分,是一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丝毫疑问的存在。
5.8,法律的虚无性的阐释
法律的虚无性是针对人来说的,由于法律是属于物性世界范围内的,而且在物性世界中是要被转化为法体的,又由于法律的宏大与复杂,且一定是不完美的,法律同法体之间严格的对应关系也就显得难以为一个人把握,即使这个人是一名很专业的法官,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由此,对于一个非法官的人来说,他将这种对应关系的确定的有效性判断诉诸于法官(基于法律在其直觉天空投射的公平与正义的形象与信仰),他们相信法官。
而作为一个法官,面对法律同法体严格的对应关系之困难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困境、法律设计的不完美性的困扰以及自身法律素养的局限性的困难这三个方面,一个法官只能去诉诸自己的理想世界与对当事人直觉世界的总体评价来寻求正义实现的平衡点:
具体路径是:法官会先通过自己的理想世界与对当事人直觉世界的总体评价来寻求正义实现的平衡点,找到平衡点后,法官便会努力将这种平衡点饰以法律的表象,也可以说是实现自圆其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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