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律作为人类理性思考之后的结晶理应条理清晰,然而我们的法律却在无限膨胀以至纷繁复杂,而这种现象却直接直向我们心中虚无缥缈而又确实存在的公平正义。
2.3,中国当前的法律被或多或少地架空,越俎代庖,喧宾夺主,口是心非之处比比皆是,然而我们的法律同法院依然有条不紊地运作,法律同法院的权威及合法性依然如故,为什么?这种似非而是的现象何以可能?这着实发人深省。
3,对 “法律”一词有关的在本文中出现的相关词汇的新的诠释;
【法律】:文本性质的法律条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由相关部门颁行的书面文件;
【法体】:中立裁判者同当事人及一切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而聚集在一起的人的同法律有关的活动的总和,以中立裁判者从开始到写就法律判决书以作用于当事人矛盾的活动为核心。
4,“法律的存在与虚无理论”这一理论欲发挥的作用
4.1,让人类明晰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更具有一种虚无的无形的力量,法律即存在又虚无,兼具此二性。
譬如:中国国画的表现技法上,向来是用线条表现对象的一切形象的,这些高度明确的概括的线条,点点勾划,一匹马、一只虾、一丛野草既跃然纸面,这绝不是在写实,这叫虚实相生。
4.2,在人类理性得以较充分发挥的当下,法律的虚无性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的一种法律的更深层次的内含,法的虚无性是人类构建公平正义之塔所需的未经开采的丰富矿藏。
譬如:《西游记》中大唐高僧及徒弟一行见到如来后,如来让大徒弟迦叶尊者把最上等的佛经送给他们,结果佛经上没有任何的字。由此可见真正高的境界乃是一种虚空、虚无的存在。
理性进入了法学领域,我们所为的也只是最大限度的去追索公平正义。然而当这种追索已经几乎达到极限之时,倘若我们固执的坚持着一种纯粹的理性,于法律、于个人,于社会都没有好处。于是我们应该去诉诸于另一种力量,即“虚无”,凭借着法律的这种虚无性,我们可以从本质上向公平与正义再度迈近一大步,虽然似乎这个世界真就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但我们至少可以不断的靠近它,不断地靠近它。无疑这是一场法学界的理论革命。
4.3,为什么不同的法官会对同样的一个案件有非常不同的看法,认定的内容且不谈,仅就是其结果来说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法律的存在与虚无理论”来加以解释的。因为在这种理论提出以前法律的这两个性质——限存在性与虚无性——是一体的,被人类视作一个整体,他是一个纵向的整体,于是为法官思路提供了较大的场所,而这种场所的宽广则造成了法官判案价值观于出发点的重大区别,所以当前我们中国法院所判的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是参差不齐的。这种理论不仅可以让我们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加的统一,还可以让我们的判决结果更加的靠近公平正义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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