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性贿赂惩戒刑罚化之可行性:从民意、政策到司法实践
我国是一个注重传统礼仪与风俗的社会,在公民个人的现实生活中,生活的不检点,行为的道德败坏都为人们所唾弃和指责,而在涉及到公共道德时,则这种唾弃与指责表现的尤为突出。权色交易之所以被大众界定为性贿赂并声呼要纳入
刑法打击范围正是因为这种丑陋行为已激起了公愤,在人们的观念意识里,贪官腐败往往是与情妇、权色交易等联系在一起,而法律在此时此刻该要做的就是要顺势作出相应的改变,以平民愤。所以,将性贿赂定性为犯罪并给予严厉惩处是顺应民意,在道德道义层面必将得到人们的强烈支持。
同时,中央反腐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也在非物质贿赂方面有所突破,不再局限于纯物质利益来追究贿赂犯罪。如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及24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其职责就是严惩“不揣腰包”(非物质化)的腐败。北京市委常委会则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人民日报》以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为题连续发表8篇社论。 “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基本涵盖了与领导干部们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最可能滋生腐败的主要方面。这说明,中国已经开始将官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并明确指出了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其中,在生活作风方面,要求领导干部“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而邱晓华“涉嫌重婚罪”,就为这一实施办法的出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此举显示高层有意在从严治吏中收紧道德标准,将官员生活纳入反腐视野的决心。中央对邱晓华的处理可能会成为对官员包养情妇的处理模式,还会有更多官员以“重婚罪”落马。这种处理方式,或许是今后反腐工作将全面调整思路和做法的一个信号,也为性贿赂的入罪做了政策党纪上的必要准备,从而也说明惩戒性贿赂刑罚化之可行性。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的司法机关将非物质化的贿赂行为纳入刑罚范围。如浙江省丽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费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有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