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全球化理念淡薄,缺乏面向国际的开放性。我们应当了解,我国的民事立法起步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刚刚提出的时期,虽然有着强烈的市场改革的愿望,但是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立法者尚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长期缺乏对外交流使得我国面对风起云涌的全球化大潮无法作出足够的反应,这让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在立法之初就不可避免的蒙上了一层自我封闭的阴影。先天不足需要后天的疗补,在当今的民事立法中,加强全球化理念,乃是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民事立法方式的路径误区
1. 忽视专家在民事法律起草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大陆法系形式理性的传统。古罗马时代法学家们创建的一套精致的私法法律体系、概念和原则,使私法富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从而发展了一套只有法律职业者才能够完全理解的法律语言。这一套复杂的专业性极强的法律语言为欧洲国家所继承和发展。无论是法典的内在逻辑,简短的表述,规则的编排还是法律术语的频繁使用均表明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律是为专家们所制定的。大陆法系学理传统所赖以存在的这一套严密的专业化的概念、规则系统决定了只有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的民法学者才能够胜任民事法律的起草工作。令人失望的是,我国的民法专家们对民事法律起草工作的主导性体现得非常不够,这尤其反映在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中。虽然在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委托了王家福、梁慧星等九名民法学者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展开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可时隔四年之后,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的梁慧星教授在其《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序言中发出了“民法起草小组徒有虚名,专家建议并未受到真正重视”的感叹,竟致“不敢奢望此民法典草案能为立法机关所采纳”。立法机关将正式委托专家起草的,经两次专家讨论会讨论的“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草案废弃,而将现行《
合同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四部法律原封不动的“汇编”进草案,这种官员把握民法典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包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而严重忽视民法学者、专家的重要作用的倾向导致形成了一部逻辑混乱、支离破碎的“汇编式”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