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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

  盛荣与盛友能为从叔侄,富贵盖有不同,衅隙已非一日,友能必饶于财,素天周给之恩;盛荣乃饶于舌,遂兴连年之讼。[53]
  另一位著名法官兼诗人刘克庄[54]在其司法判决里偶尔也显示一下他的诗才,嵌进了诸如这样的句子:“恤孤之谊无闻,谋产之念太切”,“纳采于已呈身之后,交爵于未合卺之前” ,“伤朝廷之仁厚,断国家之命脉”,如此等等。有时同一联句在不同案件的判决书里几次使 用,颇让人怀疑是不是也如他作诗一般,事先已备好了对偶,案件一到手就马上拼凑成篇。
  骈俪体判词不独存在于宋朝,我们在清代判决中甚至发现一篇与乔太守风格极类似的判决,即于成龙(1617—1684)所作“婚姻不遂之妙判”,因明清判词多以散体行文,通篇皆用骈体极为少见,故备引于此:
  关睢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钱万里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 则梦 隐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青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 合。婿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聩,竟听谗言。遂使彩凤而随鸦,乃至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劲血以溅凶徒,志凯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得。仍宜复 尔前盟,偿尔志愿。明年三五,堪称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 ,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①,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55]
  辞章华丽,对仗工稳,读起来也琅琅上口,锵铿之至,这篇判决真当得上妙判之评。但是在如此注重句式、对仗、用典乃至字句的音韵、色彩、节奏的前提下,作为一篇司法判决, 法官还有多少余地在其中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呢?再者,使用这种语言所制作的司法 判决又怎样促使那些文化水平低下的民众通过司法了解法律呢?可以想见,当审判完结,胥吏在法庭上摇头晃脑地宣读这篇不足400字却用了十余个典故的司法判决时,那些旁听的百 姓以及诉讼当事人中有几人能理解其中所阐述的道理?而连判决都听不懂的民众又如何 能够参与到这样的司法戏剧的表演之中,并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本来就已经“为私议所轻贱”,再加上百姓的漠不关心,这样的司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还能起到多 大的作用?传统语言对于法律思维的束缚固然妨碍了法学的发展,但是它的影响所及已远远超过了司法和法律领域。通过观察和研究古代的司法判决,这一点已经是十分清楚了。
  本世纪初开始的白话文运动逐渐解除了法律发展上的语言学禁锢,解放以后,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判决书已全部使用语体文了。但是,革故鼎新的进程并非无可指摘,摆脱了文言文 束 缚的司法判决却也失去了对个性与文采的追求,也很少有以细密严格的语言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加以阐述的判决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又形成了一些适用于不同类型 案件的不同判决的套语,于是司法判决变得愈发单调和枯燥了。这种状况不利于通过司法推进法律进步,也不利于扩大司法以及法律在民众中的影响。[56]自然,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 因并不在于司法官员在语言方面的修养;判决书的风格与整个司法体系的结构关系甚大。我们如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司法判决及其风格成因加以比较便不难发现其中的因果关系。[57]
  以上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提出了一些看法。因为涉及的问题较为广泛,企图对每个问题都进行深入的阐述,其内容远非一篇文章的篇幅所能容纳。再者,作者自知学力有限,对有些问题还难以进行充分的研究,某些观点自己也感到根据还不是很牢实。好在学术研究不同于法官办案,不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是非曲直作出确定的判决。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研究方法所进行的研究都可以得出相同或不同的见解。总之,如果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引起学界同仁对于以往被忽视的古代司法判决的重视和更深入的研究,从而揭示中国传统法律在实施方面的真实状况,并从这里发掘出某些有助于我们建筑中国现代化法制大 厦的砖石瓦块,那便是本文作者的最高期望所在了。
  作者附记:本文写毕后,曾请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作过专门研究的郑泰博士看过一遍,他提示我注意到这方面其他一些很有意思的问题,例如在司法判决的制作与宣布方式上古今中 外的差异,流传至今的判词是否经过同时代或后代人们的润饰加工,等等。这类问题的确值得再深入地加以探讨。借此机会,谨向他表示谢意。
  
【注释】  参看E.M.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曾炳钧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3—120 页。

例如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等学者的研究。但瞿同祖应该算是个例外,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十分注重对法律实际操作的研究,引用了一些案例。

本文讨论以收录宋代司法判决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下文简称《清 明集》)为主要依据,兼及清代某些判决。宋以前司法判决极少完整流传下来,宋以后降至 清末,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变化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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