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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

  我向他要求这一磅肉,是我出了很大的代价买来的;它是属于我的,我一定要把它拿到手 里。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你们的法律去见鬼吧!威尼斯的法令等于一纸空文。[44]
  化装成律师的鲍西娅在法庭上明确地承认依据威尼斯法律,夏洛克的诉讼请求是可以成立 的。正当夏洛克惊喜交加,摩拳擦掌,准备从安东尼奥胸口割下一磅肉的时候,逻辑的光芒 出现了——
  鲍西娅:且慢,还有别的话哩。这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是写明“一磅肉” ;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财 产 ,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所以你准备动手割肉吧,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得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要是你割下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是重一点,即使相 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汗毛之微,就要把你抵命,你的财产全部充公。
  该案的结局已是众所周知的。战胜夏洛克残忍要求的并非道德与情理,而是逻辑。这个例子虽然出自文学作品,但却非常忠实地体现了西方式法治的精神。
  回过头来,我们检讨一下中国逻辑学的发展道路。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便有一些类似古希腊智者(Sophists)的人物出现,例如邓析、墨子、公孙龙、惠施等,他们发展的名学达到了 很高的成就。但是,这种具有相当科学精神的学说却受到了来自儒道两派的双重攻击。荀子指责邓析“不恤是非,设无穷之辞”;又声称对于辩者所提出的“坚白”、“同异”之分隔 等思想“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工匠不知,无害为巧,君子不知,无害为治,王公好之,则乱法,百姓好之,则乱事”。[45]《吕氏春秋》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是非 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固胜,所欲罪固罪。”[46]邓析终于死于非命。庄子则批评道:“……恒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口,不能服 人心,辩者之囿也。”[47]依庄子看来,真知是超越一切逻辑差别之上的,并且所谓的种种差 异也是不真实的和虚幻的。“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48]包含了一定科学精神的名学终于被扼杀了,逻辑学只是萌了个芽,没能开花结果。[49]
  我们看到,古代中国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也继承了儒家的天理人情高于逻辑差异的传统,从不“专决于名而失人情”,明白地主张“官司不当以法废恩”。我们仍以上文所述吴革判阿章诉徐十二房屋纠纷案为例。既然已确认阿章祖孙依据法律不能从事房产买卖,那么符合逻辑的裁定(依矛盾律)便是买卖关系无效,但却又称“阿章一贫彻骨,他无产业,夫男俱亡,两孙年幼,有可鬻以糊其口者,急于求售,要亦出于大不得已也”,从而承认了非法交易的效力;既然指出该房屋依据法律已在不可赎之域,却又以原被告间的叔嫂关系为由,劝被告“念其嫂当来不得已而出卖之意,复幸其孙克自植立,可复旧物,以为盖头之地”云云,通篇 充满了逻辑矛盾。但是,如果我们将这种种矛盾放到儒家伦理的大背景之下,便会发现只有这样的矛盾才能达到伦理层面上的大和谐。伦理上的和谐要以司法中的反逻辑为代价正反映了我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弊病所在,它使得司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总是处在一个维护礼治秩序工具的从属地位。在这样的结构之下,法律以及司法的独立地位、合理的司法官僚阶层的产生、制度与技术上的渐次完善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创造性变革等等的可能性都不会出现了。同时,要指望这样的司法切实地保障人权也是不可能的。[50]
  除了儒家的纲常伦理外,传统司法判决的逻辑性又受到另一个因素的伤害,那就是表达判决的语言裁体——文言文。汉语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优美的语言之一。与其他语言( 如西方诸语言)相比较,它特别长于表达细致的情感和丰富的意象。“中文也特别适合用来 激 发情感或情绪,无论动之以义愤,动之以怜悯,或动之以仇恨,以中文为文都是很有效的。但如果希望用中文表达比较曲折、精密、处处要加以限定的(quahfied)论式,这种工作虽然 并不是不可能,但作文的人可就苦字临头了。”[51]由于法律以及司法文书要规定和阐述严格的 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严密的逻辑性就成为其本质属性和天然倾向。司法判决正是“比较曲 折、精密、处处要加以限定的论式”,而古代中国法官却使用与口头语言相距甚远的文言文来制作判决,[52]又常玄耀法官本人的文采,讲用典,讲对仗,讲节奏,甚至以骈文行之,美则美矣,然而离逻辑的要求却是愈来愈远了。因此,正如中国的诗化语言曾经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样,它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学进步的一块绊脚石。鉴于司法判决的语言风格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专门探讨。
  五、司法判决的语言特色
  中国古代的司法判决在民间流传者极少,所见到的,却是文学作品中的一篇,那就是《今古奇观》里乔太守制作的那篇乱点鸳鸯谱的判词。它通篇以骈俪行文,诸如“移干柴近烈火 ,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诸如“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凡此种种,左旋右抽,文采飞扬,以古典文章的标准衡量,可以说是大 手笔的作品。也许有人会以为这种风格的判决只是小说家的向壁虚构,其实不然。我们在宋代 的司法判决里,发现这样的对偶句式俯拾皆是:例如吴革判叔侄争业一案,判决书劈头便是 一串对仗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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