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李玉生
【摘要】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中国古代法也并非没有类似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规定或习惯。因此,本文就中国古代法和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对当前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一些历史的借鉴。
【关键词】物权制度;国古代法;民法比较
【全文】
物权,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一般包括财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具体类型。物权制度就是规定有关物权的种类、内容、物权的得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法律制度,又称
物权法。现代民法物权制度不仅明确规定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且要解决财产的利用问题,最终达到稳定社会财产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按照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我国当代民法中的物权制度系继受西方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物权制度而来,同时又受到苏联民法的重大影响。虽然我国民事立法目前尚未使用“物权”一词,也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
物权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自己特点的物权体系。主要表现在:1986年的《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对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做出了规定,第二节从债的担保角度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初步确立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体系。随后,根据1988年
宪法修正案,《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确立了国有企业经营权及其保障机制;《
担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在《
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详尽规定了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构成的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都为我国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目前,《
物权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面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可望于明年的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反观中国古代法律,虽然从未出现独立的物权立法,甚至没有“物权”一词,但等同或类似于现代物权制度的实质性内容则散见于历代的律、令等法律及民间习惯之中,虽无物权之名,但有物权之实。“与我国古代以农业经济为主的自然经济相适应,我国古代物权制度……形成了一个以所有权为核心,以土地及其附着物,如宅、山林、作物等的权利为基本形态的完整的物权体系” [1](p.67) 。大体来说,我国古代法上的物权制度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永佃制以及典、质、抵押制度,这些物权制度不仅构成了传统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有些制度对当代中国的物权法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开展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掘中国古代法物权制度的传统资源,而且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当代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
物权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