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按照所谓抽象的意识形态来否定改革开放及其结果的历史正当性,因为这种历史正当性的证明主要不依赖于
宪法文本及社会主义传统理论,而依赖于人民群众的历史实践。我们的问题是,改革开放实际上造成了中国社会的某种根本性分裂——政治民主化的脚步严重滞后于经济市场化与自由化,这便打破了毛时代大致建立的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平衡,而新的政治与经济平衡又远未达到。这种改革时代政治与经济整体失衡的状态是当代中国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因此,尽管
物权法的全面胜利象征了民法的胜利,但这并未在政治体制层面获得规范而非权威的解决与辩护。如果人民群众的历史实践和集体选择不能通过
宪法本身正当化,而需要通过备受争议的
物权法正当化,那么这只能表明中国社会“经热政冷”的现实,也表明
物权法即使取得胜利,也只是民法领域的胜利,或者民事主体的胜利,而不是严格意义上人民的胜利,或者与国家相对的公民的胜利。因此在经历这一切争议之后,我们必须思考中国的人民主权是如何落实的,人民的历史实践与集体选择是如何
宪法化的以及这种
宪法化本身是否充分和正当。这是中国整个宪政体制的过程正当性问题。
由于历史实践的时空长度还显然不够,有些问题我们现在看的还不是很清楚——比如我们时代的公法有什么尊严,对时代之发展有何规范、提示与引导作用?公法之弱并不证明民法之强,而恰恰证明国家生活中政治主题的不规范性,以及必然导致由民法独立担当公法与私法之共同任务时出现越位和力不从心。因此,在新近通过的
物权法的一片欢呼声中,我们别忘了中国法治化的作业只作了一半,而且剩下的一半会更为根本和更为艰难。因此,公法学界应该心平气和的承认自己长期的软弱和无能,重性认真的界定中国社会公法问题的真实性及其有效内容,发展公法本身的知识优势与规范作用,承当其公域之本来责任;民法学界在“越位”之后切不可沾沾自喜,而应保持谦抑,并同样需要重新检讨私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及其问题边界,从越位的区域慢慢推出,并承认民法之“市民社会化基本法”地位低于宪法之“政治社会基本法”地位。未来中国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取决于在基本承认改革开放历史正当性的基础上重建政治与经济的平衡模式,而这种平衡模式在法律领域的一个根本表现就是公于与私域的平衡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平衡。在我看来,公法与私法关系之时代界定,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法学界最可能做出贡献的问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