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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诉马英九书》中违背“重大法律原则与法理事实”问题的评析

(17) “马英九八年任内公益捐赠高达六千八百余万元,远超过任内领据的一千五百四十七万余元,就算扣除以竞选补贴款的捐赠,仍有二千三百零九万余元捐款,超出特别费金额,推定汇入马账户的特别费全部用罄。”;“以马英九市长任内捐款远超过不需单据的特别费总数,推论账户中的特别费全部用罄,没有结余,「实难认其有贪污侵占之故意及行为」。”见《廉能会‘特别费调查’报告》》(中国国民党文传会,2007/02/13)与《关于马英九八年市长任内实际总收入支出报告》(台北市府公布特别费明细 马公益捐款6809万余元2006/11/30) 。
(18) 《马特别费案 三检察官共同出面说明起诉经过》 ¡Q 迎新送旧:告别「骑赃车换车牌,偷东西戴手套」的文化 【联合报/社论】 2007.02.17 。绿营特别费案无进展 国民党团不排除状告检察官中新网3月1日电;特别费侦结两样情 :许添财和马英九遭遇天壤之别 【中时电子报毛嘉庆/台北报导】;特别费案南北标准不一 法界:法院会有终局见解 【2007/03/13 】;施茂林盼统一见解 陈聪明不表态 【联合晚报/记者王正宁、杨升儒/台北报导】 2007.03.13 。侯宽仁:两案并无不同 陈瑞仁:两特别费案 法律见解相同 ¡Q < 就法论事> 若南检办马,也不起诉? <冷眼集> 一套法律 两个说法许阳明特别费案起诉书 (全文);许添财特别费案不起诉书 (全文) http://www.udn.com/2007/3/12/NEWS/NATIONAL/NATS6/3757856.shtml;马英九起诉案件中耐人寻味的现象/陈军15/2/07。
(19) 详见注释2/3/5/6/8¡M相关报导文章对此的质疑。
(20)同上。
(21) 《对“首长特别费”制度问题与司法争议的法理再解析》 黄永森 12/2/07见法律思想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3557/北大法律信息网/大纪元网/新世纪新闻网,等等;《关于“首长特支费”制度问题的行政法理解析》黄永森 22/11/06 刊载于网络及相关刊物。见法律思想网/天益网/多维网/台湾大纪元网/《议报》周刊等; 
  关于公款与否?台湾法律界存在截然不同的认知:如“公款”说,“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 蔡茂寅教授(台大法学院专任教授)台湾大学法学系九十五学年度第一学期学术演讲纪錄2006/12/5; “台监察院40年前曾纠正行政院 要明确规范特别费” 【大纪元 2006年1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一月二十八日电)。另有证明公款不能成立说,“具领之特别费 已非公款”联合报/王绍堉/东吴大学董事长(台北市)】;“北市府:应厘清已领出特别费是否为公款” (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十一月二十九日电/2006) “也要求党团应向主计单位请教,特别费定位为何?是否有其它预算项目不必单据核销,可直接汇入首长账户?主计单位又是否事先提醒首长必须记帐或缴回国库?等等”。另见注释21¡M文中对“公款”还是“实质私款化”了问题的相关论述。
(22) 见《起诉书》 。犯罪的故意(犯意):『我感觉到我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犯罪的事实,从我这8年,乃至于20多年来,使用特别费当时的主观认知都没有把它看成是公款,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费用,这一点我想绝大部分的首长都是这样看的。』马英九强调。——马英九: 依照行政惯例 不要单据特别费就不是公款。“马辩无犯意 检驳故意诈领” 〔自由电子报记者林俊宏/台北报导〕“马英九虽遭起诉,但马阵营一再以「无犯意、无诈术」喊冤,检方对此早有认定,搬出「特别费是公款」、「诈术申领」及「认识性违法」等三大关键,逐一驳斥马英九辩解。马英九律师宋耀明昨天举例说,下雨天某甲在超商门口拿错了花样相同的雨伞,拿错伞虽是客观事实,但某甲因为主观上认为那把伞是他的,所以才拿,因此,主观上没有犯意,不算窃盗,也就是所谓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构成犯罪”;“特别费案/不会笨到留下证据马英九强调无贪渎犯意”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http://etfate.ettoday.com/2007/02/08/301-2052555.htm
(23) 见《起诉书》
(24) 依辩方说明文:马英九声明全文 天益社区(http://bbs.tecn.cn),台海透视 http://bbs.tecn.cn/viewthread.php?tid=178390 ;马英九: 依照行政惯例 不要单据特别费就不是公款;龙应台在中国时报二月五日的文章中说道:“从一九九九年秋天踏进台北市政府成为台北市的首任文化局长开始,我的特支费的一半,叁万四千元,就是每个月直接汇入薪资账户的。秘书操作自动进程,没问过我,也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还有其它的可能作法。”;马英九委任律师:检方对特别费认定标准不同【2007/03/12 中央社】;台北市说明马英九特别费使用情形记者: 张永泰 台北Nov 30, 2006。
(25) 见《起诉书》
(26) 见《起诉书》
(27) “首长特别费 施茂林:实质补贴性质”(2007/03/13 中央社)¡Q法务部:特别费属实质补贴〔记者杨国文、王贝林/台北报导〕法务部于2006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会指出「特别费是数十年来,惯例由政府列预算给于,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业务费用之一」等法律解释,说明了特别费的一半其实是首长的薪资补贴,或称之为职务加给¡Q法务部:从未函示特别费是首长特别酬庸 (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2007/2月16日电);《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制度之沿革及改进报告》,2006年11月29日第3017次行政院院会提出;《行政院主计处对报载有关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报导之澄清》 95年12月1日,关于本处于11月29日第3017次行政院院会提出之「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制度之沿革及改进报告」,系鉴于近数月来,有关总统府国务机要费及各级首长特别费的问题,各界因见解不同致产生诸多争议,本处既为预算编列的主管机关,自有必要就该两项经费的沿革与使用情形作较完整的说明,立法院及各界亦有类似的要求。惟因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的制度,实施迄今均已超过50年,时间相当久远且卷帙浩繁,为能提供正确的事实状况,本处本诸审慎、严谨的态度,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查阅档案数据,将历年预算的编列内容、执行规定及科目变迁沿革等予以清楚了解后,始提出这份报告。前述报告中的各项说明,是由本处办理相关业务的同仁,在查证整理资料并予汇整后,所作的事实陈述,均有案可稽。 
  “苏揆:国务费、特别费 寻求法制化解决”【记者郑任汶/台北报导】针对陈水扁总统提出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应该透过释宪或修法方式来解决,行政院长苏贞昌上午表示,陈总统昨天提及的国务机要费、首长特别费,都是几十年的历史问题,要寻求法制化的解决方式,他相信经由立法院的讨论,寻求共识,将可获得解决之道。总统府在业务费科目下并未编列「特别费」,仅有「国务机要费」。从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依岁出预算说明,用途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相关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明显的,国务机要费与地方首长特别费属同一性质的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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