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惯例问题:“法务部并认为,各机关对特别费的认知与处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会议释字419号解释理由书上所谓的,遵循「反复发生之先例,并对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的行政惯例,或行政上的习惯法之行政作为。”——法务部:特别费是对首长实质补贴(记者黄国梁/台北2006/11/29 报导)。
“针对特别费案的争议,马英九表示,从行政惯例的角度看,不需要单据的特别费一旦汇入账户或被领走,就不能当成是公款,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费用,他也认为本案如果是以贪污罪嫌侦办,就是重罪,而不应该以「缓起诉」方式结案。(缪宇纶报导)马英九说,过去他就以口头或书状方式陈述,无须单据的特别费是为了行政效率,让首长自由运用,和法务部后来的「实质补贴」解释是相近的,也就是从「行政惯例」的角度理解,这一点是他希望检方能注意到的『在过去30年中,首长们用这笔钱,当时的主观认知都没有当成是公款......如果说一开始就当成公款,绝对不会用这种方式来使用。』马英九说,这和需要凭证的另一半特别费是不一样的。——马英九: 依照行政惯例 不要单据特别费就不是公款;
(8) 特别费与国务机要费侦办标准不一,及对侯宽仁起诉书之管见沈福仁撰;陈瑞仁:用马英九案标准侦办绿天王;律师:依检逻辑 四天王必没事 【联合报/记者林新辉、陈志平、苏位荣/台北报导】 2007.02.14 ¡Q「行政院」:六千首长多无问题;【本报讯】据中广新闻网13日消息;特别费侦结两样情 :许添财和马英九遭遇天壤之别 【中时电子报毛嘉庆/台北3月12日报导】;陈明进问侯宽仁──高检「选择马英九办案」的尴尬后果【联合报/社论】【2007/03/13 联合报】。
(9) 国务费与特别费案,两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差别?究竟是不是政治案件?司法对此究竟如何采取“同一标准”?对此问题,详见台湾相关论述文章以及不同的解释与认知:“机要费、机密费、特别费之研析”韦伯韬,邓哲伟 。财金( 析)095-008号 2006年10月11日(本文刊于95.10.05中央日报网络报);「总统府国务机要经费支用程序作业规定」第 4 点:「总统府国务机要经费由会计处另设专帐,其原始凭证依
会计法等相关法令由专人保管;涉及机密费部分,由总统秘书室指派专人比照办理」等,足资证明国务机要费必须具备完整单据,并无例外。陈瑞仁已对陈水扁网开一面! 2006/11/13 【联合报社论】;“ 总统:国务费、特别费案是政治问题:盼释宪、修法解决” 27/1/07 〔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陈水扁总统昨首度对因国务机要费案而声请释宪表示立场。他指出,国务机要费案非单纯司法个案,已有「浓厚意识形态的政治问题」;他并建议,若国务机要费透过释宪解决,则「首长特别费是不是要透过修法解决,谨提供给大家参考」。陈总统在对「全球新兴民主论坛」之期许致词时指出,行政院苏院长曾说「国务机要费、首长特别费都是历史共业的问题」,吕副总统说「有关国务机要费也好、首长特别费也罢,应该是民主转型期症候群的问题」。现在已慢慢发现,整个事情的发展不是单纯的司法个案,而是带有浓厚意识形态的政治问题。
(10) 查黑中心:刑诉法是办案准则〔记者林庆川、杨国文/2006/11/30台北报导〕;驳斥「犯罪事实重于统一标准」之论述 (2007.3.14「苹论」) 。
(11) 关于目前台湾司法对“特别费案”,实质采用的“现金标准”问题,详见本文以下相关论述。“检方标准不一? 杨秋兴:差别在‘钱’有无用完”联合报/记者蔡政谚、郑文正、吴佩玲/联机报导【2007/03/13 联合报】;
(12) 台湾行政当局从1998年起规定,不需原始凭证核销的一半首长“特别费”可汇入首长账户,汇到账户前既已经过会计与审计部门核销程序,就已不是公款,首长可自行决定用途,余款也不用缴回。根据现行办法,半数不必单据报销者,有三种支领方式,一是领取现金,二是领取国库支票,三是直接入帐。行政院2006修改规定,自2007年元月一日起,首长特别费全额都需单据报销,省却争议。
(13) 根据台湾媒体报导:近年行政院与北市皆鼓励采入账户方式提领款项。
(14) 所谓法理学原则的“木桶原理”:按照法理学上的自然法学的“木桶原理”(以最低“木板/要素”尺度标准,决定整体功能水平,并规制和限定其它要素/方式功能。比如,若论现金/支票/账户,明显就法的诚实信赖原则程度论:入账户>支票>现金!非法的可能/程度标准则是:现金<支票<入账户。那么,为什么只对法的诚信度最高者,刻以严厉的审查追究呢?显然,无论是从自然法理还是事实情理上,司法如此作为,都是于法无据,而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这才是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法律原则问题!) 显然,既然现金不可查,那么,同样依法规范的其它支领方式之使用,也是司法必须同等对待而不涉入的“自治权域”。这同样也是为社会常理所认同的社会法则;再如检察官陈明进所言:实质补贴 民众应可接受 【联合报/记者吴明良、洪肇君/台南市报导】2007/03/13 联合晚报。又见《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 95年度侦字第17333号。
(15) 详见注释7,21相关文章对此的论述。
(16) 陈瑞仁在接受《亚洲周刊》专访时指出:「不用单据部分,如果是领现金,就很难去查之后的用途,陈水扁那部分我们也做过查证,但他都是用现金领出去的,他用到哪--去,都是他自己在讲而已。马英九因为是用转帐的,都进去他自己的账户,钱到底有没有用出去,就比较容易查,只是一个比较好查,一个比较不好查而已。」;又如陈瑞仁《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中相关说明¡Q陈瑞仁对国务机要费中机密费部份,不予侦查起诉书节录一、『二、现行实务上国务机要费之「机密费」部分仅以「领据」或「领款收据」领取乙节,经查固无确切之法令依据。惟查总统府长久以来并未为总统编列一般行政机关首长所得运用之「特别费」(卷附之总统府预算书参照),所以惯例上均将国务机要费视同「特别费」处理,部分于月初即以领据领出,部分则须检具发票等单据始能申领等情,业据前总统李登辉先生证述属实。故「机密费」部分仅以「领据」而未检具单据领取,纵有违相关之审计法规,亦难认有
刑法上违法性之认识,自不得仅因具领时未检附单据,即遽认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况讯之马永成与林德训均证称「机密费」每年用于三节犒赏文武百官之固定开销均达八、九百万元以上,另其二人亦坚称确有使用部分机密费「 F案」等秘密外交等工作,已如前述。以外,此部份并无发票等书面资料可供查核单据之真伪,另经核对第一家庭成员之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亦未发现每月请领机密费时有相对应数额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亦查无具体事证足资证明有人犯罪,并此叙明』 陈瑞仁:故「机密费」部分仅以「领据」而未检具单据领取,纵有违相关之审计法规,亦难认有
刑法上违法性之认识,自不得仅因具领时未检附单据,即遽认有不法所有之意图 (另据台湾报导审计署依据相关规定/见注9¡M一直并不认同陈瑞仁说法;此也受到法界诸多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