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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如果田永知悉的话,退学处理完全应该生效了。从法律上讲,田永已经不具有学籍了。可是从事实来看,田永依然留在了学校,但已经与学籍无关了。
  关于“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的问题。在原有的学校内部的各种处理过程中的确被忽略了(更精确的表述是:“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在过去,众多的实体权利尚被忽视,更不要说“微不足道”的程序权利了)。但这一做法实在是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当时人们认识问题的能力所限。而且,并不违背当时大的社会背景,即使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无相关规定。实在是:无错之有。
  十一、问题:生效与执行的关系。
  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是不依附于该行为内容的实现与否的。试举一例:行政机关对一家违法经营的企业处以罚款十万元。该处罚行为在具备了相应的要件之后就已生效,至于是该企业主动缴纳罚款,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已经与罚款行为的效力无关了。同理,本案中的退学处理在做出后,只要田永知悉其内容,该行为就已经生效。至于退学决定是否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则已经与其效力无关了。
  十二、质疑:关于职务行为。
  不难看出,北京科技大学实在是——里外两张皮。本案最大的一个看点就是——学校里的内讧。
  学校的意志非常明确:取消田永的学籍。并且做出了明确的表示。而学校所属的某些部门和应用科学学院及其下属的物理化学系以及其中的部分教师又干了些什么呢?1、“通知校内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未办。2、“给田永本人的通知送达到学院。”很显然,学院有送达给田永本人的义务,(有可能)未履行。3、补办学生证并注册。明显是与学校“对着干”。4、一系列的教学、实习、科研等活动。俨然就好像没有退学这回事。
  上述有关部门、学院、系以及部分教师的行为能够用一个简单的“职务行为”来概括,进而得出就是学校的意思表示,因此可“视为”撤销了退学决定吗?这样的结论太“不着调儿”了吧?太“离谱儿”了吧?
  不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关部门、学院、系以及部分教师都可以被认为是学校的代理人。它们(或他们)的职务行为的确可以代表学校。但它们(或他们)的职务行为的内容和范围究竟是什么?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授权内容行事,方为有效。这是简单的常识。上述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明显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截然相反。而且不论是补办学生证、注册、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发票、收据、考试合格证书、实习单位书证、就业推荐表等等,还是实际参加并完成教学、实习、科研等活动,都与学籍无——直接关系,都不能直接“对抗”学籍或有或无的效力。学籍属专属管理事项,学校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一律无权处置。以这些“无权之人”的“不相关”的违背代理人意愿的行为来推翻取消学籍的效力,实属——“强词夺理”。
  同时,令人吃惊的是:学校(通过有关部门和人员)也懈怠监管职责,从不过问退学决定的落实问题,甚至在部分教师为田永申诉之后,本应“东窗事发”,幡然猛醒,发觉田永依然“滞留”学校,应该采取断然措施。没承想,居然还不紧不慢的、谦恭有礼的回复原国家教委(退学处理是两年前的“旧皇历”了,现在老调重弹还有什么意义呢?)。
  学生证与学籍是何关系?二者之间显然不能划等号。有学生证(假冒或过期)未必有学籍,同样无学生证未必无学籍。例如本案,田永因“丢失”(真是“无巧不成书”)学生证,而经历了长达半年的自认为“无证而有籍”的阶段。
  十三、质疑:关于赔偿。
  如果本案田永胜诉(以下讨论以此为前置条件),则赔偿当属必然。争点在于,学校是否对田永造成实际损害。法官说得好:“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真是大实话。不过还有另一句大实话:“并非学生毕业后就不能找到工作。”可惜,这一句话被法官给“贪污”了。不可否认,就业是一种可能性,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而言这种可能性是个未知数。但未知数无论如何(就田永的实际情况而言)不能直接等于——零。法官又说:“田永只是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说得多好呀,失去了机会。机会是什么?机会是——成本,是利益。只是这种损失难以计算,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但是不能因为不好算——就不算了,就不认可了。在不精确的计算结果与违背常理的断然否定之间,前者更——接近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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