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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博客是类媒体而不是媒体

  小李:怠于事后审查的行为似乎应当包括不作为和故意“慢作为”。在网络空间,因为片面而导致变形,因为好奇而造成聚众,因为聚众而酿成失控的局面特别容易发生。
  汤教授:确实如此。为此,我认为,指信息传播服务提供者在发现所传播的信息违反宪法、含有色情、暴力等违法的内容或者泄露了国家秘密、披露了单位的商业秘密、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时,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予以删除或者断开链接。正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小李:您所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2006年5月18日公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我也注意到立法者采用了“立即删除……或者断开”这样的提法。
  汤教授:信息的网络传播会随着点击和浏览的增多呈现无限传播的宏观态势,为了避免不良信息的传播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和在已经接到通知后的加重危害,必须当机立断。从有利于类媒体充分利用和蓬勃发展的实际出发,在的责任配置上,既不能采取放任自流式的完全免责模式,也不能采取严格管束式的完全归责模式。在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小李:俗话说“不知者即无过”,这句话用在类媒体身上倒是合适的。
  汤教授:对类媒体用户,还应当加一句:“无禁止则自由”。
       2007年1月16日深夜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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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土生阿耿)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本文第一作者汤啸天系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副主编、编审;第二作者李绍章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本文发表于何家弘教授主编的《法学家茶座》第14辑,感谢该刊及编辑人员提供的发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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