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方面,日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是值得我们玩味的。如前所述,自明治维新时代倡行“脱亚入欧”开始,日本就开始积极地吸收西方的种种思想和制度。但由于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与西方截然不同,致使它从西方吸收过来的各种思想和原理,未必完全能够从历史阶段限定性的角度得到整理和统合,出现了一些被指责为“无历史结构性”、无序性的“杂居”、“堆积”等倾向[15]。这些倾向,有时也不免折射到包括宪法学等领域的法学理论中。时至今日,以樋口阳一教授为代表的一些重要的宪法学家,在理论上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们认为当代日本的立宪主义依然没有全面完成近代的课题,所以对那种企图想“克服和超越近代”的盲动,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主张日本
宪法有必要“继续拘泥(日语原文中为中性词)”于“西方近代”的一些重要原理[16]。
尽管如此,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并非宪法学中的所有理论,都具有不可没却的历史阶段限定性,尤其不能籍口
宪法理论上所存在的这种具体的“历史阶段限定性”,而去笼统地否定中国
宪法理论与国际
宪法“接轨”的积极意义。正如山下健次教授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应该一味地拘泥于中外
宪法体制之间所存在的相异之处,而必须重视彼此所面临的共同课题。这种观点,其实就流露出日本学者在本书中的一种委婉的倾向,显示了三位日本宪法学家在这方面上主动、诚恳的态度。而在本书里,日本学者也积极地把这种倾向贯彻到具体的研究中。比如tián畑中和夫教授论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立宪主义传统也具有特定的沿承关系,其实就是超越了那种“社会主义
宪法”与“资本主义
宪法”格格不入的观念。
在这里,还有一点是不能漠视的,那就是:tián畑中教授这种见解,也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所获取的结论。为此,在中国的
宪法理论研究中,如果我们至少能够借鉴外国法学家的一些研究方法、特别是实证的研究方法,并同时建立起一套严谨的、科学的学术规范的话,那么,即使在政治意识形态依然深刻地影响着
宪法理论研究状况的阶段,我们也可以促使中国的
宪法理论得到相应的改观,并推动它逐渐去冷静地解决自身的意识形态问题,使之最终与国际宪法学理论“接轨”。这也是本文问题意识的终极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