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特色的比较探讨——以《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为素材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潮流中,当今中国的各种经济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开始趋于与国际“接轨”,许多学科、包括法律学科中的国际法、民商法、社会法乃至行政法领域,也已经出现重视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积极吸取国外研究成果的趋势,而相形之下,由于本身特定的学科性质,中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在这一方面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况。尽管这样,只要客观地承认“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只要客观地承认宪法学术本身也是一门科学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意识到:在宪法学研究的领域中,积极地吸收国外相应的有益理论,促进中外宪法学在研究对象以及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上尽量趋于统一,已经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套用流行的一个词汇,我们姑且将之称为:中国宪法理论与国际宪法学的“接轨”。
  当然,在具体地进行与国际宪法学理论“接轨”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也应该值得人们注意:在西方国家中,立宪主义已经经过了中世纪和近代两个阶段,并且基本上都进入了现代历史阶段,而在中国,宪政历史的宿命却是它跨越在前近代与现代两个历史阶段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近代立宪主义的“断层”[13]。为此,无视西方宪法学中各个具体原理所具有的历史限定性,笼统地加以吸收,贸然地与之“接轨”,就不排除导致“刻舟求剑”的可能性。比如,中国现行宪法七十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相当于西方宪法中议员的privilege of freedom of speech),在西方国家中,这个宪法制度本来是与近代立宪主义的主权原理、代表制原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为此在现代立宪主义的前提下,一般的西方宪法理论都认为:议员的言论免责特权不能适用于各个政党对本党议员的约束。但如果把这个当代的宪法理论直接引入中国的话,那么,这种在历史“断层”上的“接轨”,则未必没有一定的危险性[1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