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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特色的比较探讨——以《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为素材

  此外,与上述的学术特色相关,一个更重要的倾向是:日本法学家非常重视引证和吸收外国的法学理论。众所周知,这是日本自明治时期以来伴随着学习和继承西方法制而形成的一个为人所称道的学术传统。虽然由于长期吸收外国法学理论,并出现过一些滥用的现象,以至一些学者认为日本已有“外国法律之谈过剩”的倾向,但认为有益的外国法律之谈不是“过剩”,而是“不足”,并主张继续吸收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学者,依然占有主流地位[11]。
  当然,日本法学家在长期积极吸收外国法学理论并以此来推动本国吸收西方法制优点的过程中,也未必没有付出一定的代价,并留下值得人们反思的教训。关于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本文最后一节再加以阐述。
  综合以上的分析,如果非要下一个结论不可的话,那么可以简约地说:当代日本的法学研究,早已接受过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洗礼;与此不同,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则依然保持着近代西方观念哲学方法论的一种风韵[12]。
  当然,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加以重复交待的是:以上主要通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具有特殊学术性质的著作,透视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不同的研究方法以及学术特色,为此这里所分析出的结论具有相对的特定性和界限性,只能谓之为“一管之见”,而不能将之套入对中日两国所有的宪法学家、或他们所有研究成果的具体判断中去,也并非意味着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仅仅只具有上述的这些学术特色。然而,我们在探讨过程中又应用了其他一些材料展开分析,同时从以上的透析中我们也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这里所分析出来的许多特点,它们不仅只是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之间所独有的,也是为其他的法学领域所共有的,有些甚至还具有一定深远的文化传统背景,因此,这些结论又同时有一定的典范性、一般性,可以有助于我们在了解中日法学研究的学术特色上,起到“一叶知秋”的作用。
  三、代结语:对中外宪法学理论“接轨”的思考
  如前所述,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中日两国的宪法学家,广而言之,包括其他领域的法学家,彼此之间在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许多迥然不同的学术特色。由于同其他学科一样,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学理论本身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而在,法学理论,尤其是宪法理论总是伴随着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对中日宪法学研究的不同学术特色,人们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的各自不同特色,也许在许多方面确实相映成趣、相得益彰,所以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贸然判断孰优孰劣。但是,认真地对照和深入地比较双方的这些学术特色,对促进中日两国法学家在今后的学术交流过程中真正做到彼此自觉地取长补短、兼收并蓄,进而推动中外宪法理论在对某些共同的研究领域中相互“接轨”、并驾齐驱,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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