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地体现了中日两国法学家在这方面上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的是:中国学者在撰写学术论文或论著时,除了引用“马列经典”之外,一般不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而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则往往大量引述他人学术观点,并加以认真的注释。如在本书中,由中国学者撰写的三章没有一项注释,而仅仅只撰写一章,tián畑田和夫教授就引用了六项很有价值的注释,西村幸次郎教授所引用的注释则多达四十项。对日本学者来说,如果说重视引述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吸收,是体现了他们那种集团主义精神的话,那么又可以说,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并加以注释,则完全体现了个人主义的精神。因为对其他学者的学术观点加以注释往往表明了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而被引述的一方,也必须首先对其研究结论和学术观点作出负责。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大量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表明日本学者缺少个人的独立思想。这一直率的推断,往往会戳到一些日本学者之痛处,使他们更加沉默。但另一方面,我们似乎又不能完全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通过引述并检证他人的学术观点,可以使自己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取得更高的突破。而从国际范围来看,引述和注释,是学术论文写作技术规范中的一个最基本要求。
就《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来说,比如tián畑中和夫教授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雅各
宪法”的“国民公会”形态具有沿承关系的见解,其实就是在吸收了由樋口阳一教授、杉原泰雄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旅学法国出身的日本宪法学家对主权论研究中所积累的卓越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突破的结论,而杉原泰雄教授在有关主权理论的研究中所留下的卷帙浩繁的著述本身,也是在应用了法国宪法现象的素材并在吸收了法国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所取得了的成果,与当代法国的有关
宪法理论相比,这些成果则被认为已经达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程度[10]。而如前所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章中之所以没有论及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中所出现的崭新的学术动向和成果,究其研究方法上的原因,可能因为不重视引用和注释。本来,在介绍中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为我们提供了高屋建瓴的视野,若加上这方面的概观和论述,日本读者便可能更全面地了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除了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之外,日本学者还非常重视引用其他的实证资料,这些本来都是实证主义以及文献学研究方法的重要要求。为此,不仅日本学者,其他欧美各国的学者都非常重视旁征博引。平心而论,目前,一批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的国内学者也是如此。但有趣的是:在日本学者的著述中,注释的引用范围并非与引述他人学术观点和其他实证资料的方法完全对称的,有时他们干脆就应用注释来直接补助论述的展开,使注释发挥了“旁论”的功能。因此,对日本学者来说,注释,往往是他们论文或论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上述的第二个特点相关,从有些日本学者的论文或论著中很难看出他们个人的结论,因为有时他们的观点就隐藏在对他人学术观点引述的取舍和处理以及在那种“旁论”的展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