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特色的比较探讨——以《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为素材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对被认为最“敏感”的课题的研究过程中,许多日本学者也似乎能本着客观、冷静、理性的科学态度,力图排除自己的主观倾向,回避作出是非、优劣的价值判断。特别在外国法和比较法的研究中,他们往往达到毫无“感情色彩的境界”[4]。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各位日本学者的论述,也体现了这种特色。
  其实,日本学者的这种学术风格,具有一定的方法论基础。许多学者,对以H. Kelsen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思想情有独钟。而当代日本的阿部照哉教授曾经在论述到比较法学的课题和方法时,就在宪法学这一学科上概括地表述了一个方法论的思想。他根据一般的见解,把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和“实用法学”(宪法解释学),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前者的范畴,与以价值判断为内容的立法政策论或法律解释论根本不同,因此,对各国的宪法现象作出优劣的价值判断,必然偏离客观认识社会现象的立场,其本身也不是比较宪法学的“不可或缺的课题”。他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主要课题在于通过科学地分析和比较各国不同的宪法现象,获取对作为社会现象的宪法现象的那种“符合规律性”的认识或“整合性”(或说是“整序性”、“体系性”)的认识,其终极的课题在于追求确立“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学”[5]。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宪法理论研究,与日本的宪法学理论形成鲜明的对照。最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宪法学家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一个课题就是“为了比较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6]。这种研究的立场,往往促使中国宪法学家把“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作为一种不可置疑的前提加入到自己的问题意识之中,在逻辑关系上对其结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二,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直接提出结论,其论点集约、绸密而又明确。与此相反,一般来说,日本学者与其说重视提出论点,倒不如说更重视论证过程,他们往往力图通过比较周密的论述,去严谨地揭示某个理论。
  作为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法学理论专著,《现代中国宪法论》也非常鲜明地展示出这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比如同样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学者一般总是首先提出论点,然后分点加以论述,在论证过程中,又出现小论点,但并不屑于事无巨细地加以展开论述;日本学者的风格,则显然与之不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