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特色的比较探讨——以《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为素材
林来梵
【全文】
一、引言:本文的研究课题和主要检证材料
1994年在日本出版的《现代中国宪法论》(日文版)[1],是一部由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合著的、有关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专著。由于撰稿人的阵容与层次之可观[2],加上乃定稿于1993年中国修改现行
宪法之后,又问世于1995年秋季四年一度的国际宪法学协会第四届世界大会将在日本召开之前,所以该书问世之后,受到日本宪法学界、比较法学界、尤其是日本的中国法律专家们的瞩目。
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中国
宪法”这样一个独特的专业领域里,本书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共同研究中国
宪法理论过程中的一次风云际会的产物,其中既展示了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同时也反映了彼此迥然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特色,为此具有一定重要的学术价值。勿庸置疑,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从中可以得到比“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更有裨益的借鉴。
二、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的研究特色
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近年来在进行学术交流过程中的一个“结晶”,《现代中国宪法论》并没有把两国学者的学术见解不加分别地熔为一炉[3]。本书展现了中日两国学者彼此之间泾渭分明的研究特色,尤其是体现和折射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不同风格。因此,一册在手,便可一叶知秋,使我们从一个截面上肉切地领略到当代中日两国法学家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巨大差别。以下,让我们透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论著,比较一下中日两国宪法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特色,以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中国宪法学家比较重视论证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这种研究特点的最高体现,就是他们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出版的、主要面向国外读者的一部研究有关中国
宪法的理论专著。基于这种特定的学术性质,中国学者的立场是非常鲜明的。
与中国学者的这种倾向相反,日本宪法学家的问题意识中,则往往存在着那种“对权力的怀疑”的深沉理念,所以他们比较擅长于揭示既成
宪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重视从法学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tián畑中和夫教授对中国人大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城乡代表比例差额问题的探讨,都显示出他们高度关切中国
宪法现实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