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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五:《物权法》与企业经营面面观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物权法》在质押的“权利质押”的范围上也有所扩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应收账款”也被纳入可以质押的范围。过去由于法律的约束,存货和应收账款不能被充分用作贷款担保品,而这部新法律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有的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材料、产成品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该章节对改进中国的“担保融资”法律框架具有深远的意义,将有助于中国价值超过2万亿美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而这些动产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所持有。资料显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和设备之类的动产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例如,在北美地区,约70%的小企业融资是通过动产担保实现的。
  3、关于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可以看出《担保法》要求留置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即留置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基于这一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而《物权法》则规定,原则上留置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对于企业间的留置,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这一新规定,无疑有利于债权人企业催收货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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