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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五:《物权法》与企业经营面面观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可以看出,《物权法》除在具体的担保种类上扩大了可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兜底条款上大大扩大了可抵押担保的范围,因为《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权利人才可以设立抵押,而新的《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设立抵押。这一用词的改变,其实暗含着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大大地被扩大了。
  2、关于质押,应收账款也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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