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物权法》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出资设立企业
《
物权法》第
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可见,国家、集体、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行为被《
物权法》肯定,并且对于出资人出资后所享有的权利及所应履行的义务也获得《
物权法》的肯定和规范。
四、企业法人财产权受《
物权法》保护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
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公司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所有权,包括对公司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司因享有法人财产权,从而有权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并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因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企业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可以支配的财产,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次《
物权法》又重申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其第
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担保物权范围扩大,有利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和催收货款
1、关于抵押,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财产均可抵押
《
担保法》第
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