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
物权法》第
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意味着,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通常是业主在买房过程中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前提是首先需要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以在未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
对于占用共用场所的车位、车库,《
物权法》第
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的车位、车库,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车库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十、拆迁应给符合法定条件,并应给予足额补偿
近年来,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如同农村征地一样,已成为各级政府十分头痛的问题。对此,《
物权法》第
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今后拆迁,首先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权限和程序。这两点已在农村征地部分作过详细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
此外,《
物权法》第
42条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最后,《
物权法》第
43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