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合法的注册商标权与商号权发生冲突时,在没有经过行政撤销程序的前提下,一方能否直接寻求诉讼救济方式?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权利冲突中应当遵守三大原则: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指在后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犯和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然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该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
商标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
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禁止混淆原则
禁止混淆原则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混淆,是指在后权利的标示与在先权利的标示相同或相似,使相关公众对两权利的主体产生误认,误认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有某种的关联性。在市场竞争中,这种商标与商号的混淆冲突,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影响到权利人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因此必须认真贯彻禁止混淆原则,以保障在先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
对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
二条中明确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生产、消费领域。在商标没有产生任何声誉或商号没有产生良好商誉具有商号权时,商号与商标发生偶然冲突引致的情况较少。而大多数情况是当一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良好的商业信誉,对该商标或商号的使用能带来增值的商业利益时,他方才会为商业目的去使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因此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骗手段使用他人知识财产、足以误导公众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 为此,必须予以相应的制裁。
【注释】 见王克金著:《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人大复印资料D410《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6期,第4页
参见陈子龙著:《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载于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王连峰,《
商标法通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么亿延,《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载于《行政与法》2001年第2期。
宿迟《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李永明,麻刽辉,《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法学家》2002第4期
宿迟《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目前为止,我国调整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而涉及商号保护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而涉及到如何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法律文件则主要集中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法律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