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公共利益天然优先私人利益的错误观念是权力异化的第二因素。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利益当然地优先私人利益。故如果政府的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则是合法的。事实上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先私人利益。二者存在一个分量的维度。所以在衡量到底是公益优先还是私益优先必须遵照比例原则。但政府是公益的代表者其身份和立场使其总是维护公益,当公益和私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它往往不会也不想遵循比例原则而是错误地认为公益必然优先私益。所以在实现公益的时候总是以私人利益为代价的。这是控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因素之二。
再次,控权的必要性还在于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公民权利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是公民生存、发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公民权利首先体现了公民的人的尊严。公民如果没有权利那么就没有人的尊严。其次公民的权利是公民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权利是由“权”和“利”组成,权是行动的机会,利则是客体对主体带来的满足。而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离不开对客体的需要以及追求该需要的自由。最后,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将促成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所以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是控制政府权力的必要因素之三。
正是由于政府权力会发生异化从而侵害公民的权益,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控制政府的权利就成为必要。
四、控制政府权力的局限性
局限和缺陷是俩个不同的概念,局限是天然的、制度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的不能消除的不完满。而缺陷则是由于人为的因素而导致的本来可以消除的不足。那么在
宪法框架下控制政府权力有什么样的局限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
第一,法的局限决定了
宪法作为法同样具有局限性。法是确定与不确定的统一,周延和不周延的统一,预期和滞后的统一。法相对来说其内容是确定的,范围是周延的,并且总是具有一定的超前遇见性。但是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的有限,法的抽象性以及实际生活的变化决定了法的局限性,
宪法作为法具有法的局限性。而且
宪法比其他的法更为原则且政治性强。
宪法的性决定了其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存在着不周延、不具体、不灵活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