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的阶段及刑事责任处置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应当规定刑事和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在侦查阶段的审查批捕前和审查批捕后均可以适用。一般的案件在移送审查批捕后进行和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可适用刑事和解的,退回公安机关按调停人规范进行和解。但对于一些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线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能彻底认罪悔过,被害人能完全谅解的案件,也可在移送审查批捕前进行和解,但必须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或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刑事责任处置为,在审查和解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及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后,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刑事责任处置为,检察机关在审查和解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及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过,检察机关就所作刑事和解的情况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以免出现权力监督的真空。在审判阶段,庭审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成功的,由法院邀请检察院参与监督其审查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情况,并作出如下刑事责任处置: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再作相对不起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但例外的是,庭审阶段庭审中法院主持和解成功的,由检察院对和解进行法律监督并提出量刑建议,其刑事责任处置为加害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缓刑、拘役、单处附加刑等非监禁性刑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四)和解期限及和解协议履行期限
刑事和解是由解决经济赔偿的和解及审查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后的刑事责任处置两个过程组成的。为避免和解过程久拖不决,影响诉讼效率,必须对和解过程规定一个时限。鉴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均为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诚意,相对较易和解成功,以及为与刑事案件提请批捕期限相称,和解期限宜规定为七天,庭审中的和解除外。和解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和解协议已履行或履行的保障性是司法机关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前提。因此,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应当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另外,考虑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使刑事和解这项好的制度为“有钱人”所独享,可规定具有真诚悔过之心、经济困难的加害人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人保或财保。
【注释】 ①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于《云南法学》第2003第1期,第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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