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及历史渊源
按照通行的说法,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系由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组成 。③ 其中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的理论核心。恢复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同时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该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归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观点之上,这一观点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以报应正义为价值基础的传统刑罚制度,旨在解决以下问题——“违反了什么法律?”“谁违反了它?”“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其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或打上铬印,使他们得到如下的身份:罪犯、假释犯、缓刑犯、囚犯。而恢复正义重在解决“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他们受到了何种损失?”“他们如何才能恢复这种损失?”恢复正义理论旨在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为了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必须充分关心被害人及其社会的实际需要。恢复正义已取代报复正义成为刑罚正义的主流。
在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加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致歉,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承认过错并认可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不当损害;赔偿,以实际弥补被害人和社会的损失;重新做人,重返社会、通过自新的行为重新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被害人的期待行为包括:参与对损失的评估,评定产生了什么损害,形成弥补损失的计划,为责任人制定治疗和弥补损失的具体方案;宽恕,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并以适当的形式表示宽恕。社会的期待行为与期待结果包括:通过社会的代表(调停人)积极参与、协调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恢复行动,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建新的社会关系。恢复正义的理论模式中缺少国家权力的介入,体现了“由个人解决冲突”的价值理念;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是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而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
逐本溯源地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的。几千年来,儒家、道家等都在倡导一种和合思想。如,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张载的“天人合一”思想、道家的“合异以为同”,这样的思想都深入人心,提供了坚实的哲学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人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已将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方式等内容。陕甘宁边区的成功经验,值得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设计者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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