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的得与失

  第三个“得”是在利益平衡问题上,可以说物权法大体上基本成功,在很多方面该进则进、该退则退。利益冲突都放在立法者面前,每一个平衡点都走的准确是很困难的。有几个原则能够做到就非常成功了。
  “该进则进”。任何一场变革对某些人而言都意味着既得利益的丧失。立法者要面临很大的压力。在很多方面立法者挺住了压力,完成了变革。举个例子: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来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不在物权法中规定,我们只需要规定不动产公示的方法及效力就足够了。怎么样去登记,实际是程序问题,应当有专门条例细化。但是物权法立法者对现行登记机构的现行模式有改革的倾向。要改革登记二元体系的制度。房屋和土地到不同的登记机关,房地不分离的特性决定其应该在一个机构登记。由于过去行政机构配置方面的因素,拆分成两个登记机构,由此造成了及其复杂的登记制度。所以立法者一开始就提出来登记一体化的原则。虽然立法者不能直接进行行政的改革,在一定时间内这种二元的体制还会存在,但是,物权法的这个原则的确定就注定了合二为一是必然的趋势。同时还对登记机构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防止它们滥用权利。这个方面的坚持是一个收获。
  “该退则退”。有一些问题实际上在立法上作为一种要求提出来,其实它未必就完全具有合理性或者意义。但是基于某种原因、基于社会心里的满足,尽管有些问题是不必要规定的,立法者还是妥协规定了。其中“70年后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很受公众欢迎。我觉得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法律的作用在于对现实生活发生影响。对于未来世界,法律会不会去规定呢?如果是未来三五年之内会出现的问题,也不妨规定;对于那些更远的问题法律是无法规定的,规定了也没有意义。这条规定是要在遥远的未来起作用。中国实行商品房政策是在1994年开始的,即使是第一批购买的商品房,还有五十年的的使用权。这个规定至少是五十年之后发生作用了。五十年以后的中国是什么样子谁能估计呢?这是一。第二,续期又没有说续多少期,为什么没有说清楚呢?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因为你享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一旦建筑物不存在了,那么土地所有权也就收回了。一栋房屋能够使用多少年?据学建筑的人说规划的最低使用年限是70年。但现代社会一个普通建筑能够使用那么长时间吗?所以这条规定实际上是立法者为了满足老百姓对财产满足感的需求而提供的一个无所谓的条文。
  “该抵则抵”。有些问题有很多民众要求物权法做出规定。比如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业主们要求讲其作为建筑物的附属建筑。非常强烈。第五稿立法者作出了让步:开发商有约定的依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归业主所有。这一条看上去是保护了业主。这条出来后开发商都觉得无所谓,业主都非常不满意。因为有了这条开发商将来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卖的是房子,不卖车库。当时对这条规定我是有不同看法的:一,这条规定本身没有意义保护不了业主;二,这条规定颁布后会引起天下大乱:物权法颁布前大部分房地产买卖都没有涉及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这个规定生效后,以前发生的情形怎么处理?物权法不能溯既往;那又没有别的规定可以遵循。怎么办,最后估计还是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来解决。那就会引起及其复杂的财产变动。实际上,车库归谁所有本质是一个合同问题,物权法没有必要去解决。最后立法者抵住了舆论的压力,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