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是立法进程的介绍。下面介绍
物权法的得与失。
物权法的得,我个人认为,第一个就在于
物权法的颁布实际上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政治宣言。
物权法本身不是宣言,而是后来的这场政治争论本身以
物权法的颁布而结束。
物权法颁布与否不再是其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走向的问题。
物权法颁布与否,就成为政治力量较量的表达。一个日本记者问我的意见,我说最后高票通过太正常了。如果我是一个人大的代表,如果我是以一个法律专家的身份来投票,如果没有当初那场争论,我会对
物权法的很多规定有意见,我的意见不一定对,但我就这样认为的。毛病多多,可能我就会投反对票。我反对什么?不是反对
物权法,而是反对这个草案的内容。但是,这个讨论被意识形态化了后,就不再是技术问题了,更重要的是中国政治走向的选择,面对别人的置疑和攻击,我们颁布不颁布
物权法就变成了中国是否要继续改革开放的标志。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肯定会支持
物权法通过。作为一个法学家,我一直坚持政治中立;但是我支持体制改革。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有目共睹;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我有一个观点:往前走就不会有错,即使会犯错误,最后也总会成功;万万不可倒退到那个政治专制、经济僵化的时代。为什么?因为我们经历过那个时代,知道那是没有希望的时代。因此,这场投票就不是是不是赞成这份草案了,而是是不是赞成改革开放的路线了。所以高票通过,证明了全国人民高票支持改革开放的路线。
物权法的通过表现了执政者改革开放的决心。
第二个“得”在于
物权法的颁布是私人财产保护的权利宣言。这并不意味着自从颁布后老百姓就从此得到了保护,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很幼稚的想法。早在
物权法颁布之前,很多规则已经存在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秩序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这些分散的规定保护不周全。比如土地权利,以前是通过行政规章的方式规定出来的。重要的财产权利通过行政规章规定,这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实际上
物权法的任务是制度审核,把分散的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重构、补充、锲和,形成一个对财产权完整的保护体系。这样就产生了两个功能:第一,完整保护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充足的依据;除此之外,
物权法就是一个法典。什么是法典?法典就是规则的系统化体系化的表达。为什么要法典呢?起草这些法典的时候就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法典就具有封闭性保守性,一些新型的财产制度就没有办法进入法典。批评是有道理的;但是我要说,保守有保守的弊端,但是我们要看到,中国社会现在最需要的是什么。要法典其实有很多坏处,但是考虑到一个好处我们就必须要法典:什么好处?我们要修饰一些标示性建筑,表达我们的社会理念。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标志这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所达到的高度。民主不到一定程度,国家就出现不了民法典。民法典体现的就是私权神圣、人身自由。这是一个理念的表达。如果没有一个民法典处理在那里,我们心中就缺少一种信念。我们需要一个民法典来取得个人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从
物权法就可以看出,
物权法保护的究竟是什么啊究竟保护的是谁的财产啊。不要看前面那些空洞的口号,你看后面内容,它要保护的是个体财产,私的财产。是对私人财产全面保护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