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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得与失

  除了这两个之外,还有很多很多的障碍。有的不是所有制造成的,存在其他原因。比如说立法理念上的分歧:是反映社会财产现状呢还是主动地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新的模式?如果一种权利,理论上来论证它是有用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就还不存在或者很少存在,物权法需不需要规定?这个问题太有意思了。研究刑法的同学可以考虑,一个罪名的设立,是因为社会上存在这种违反犯罪行为我们才设立还是因为预见到这种行为将来会存在于是提前预设这个罪名呢?这就是法律关于现实性和预见性的选择。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办法达成共识。具体表现就是典权设立与否的争论。典权是中国传统的一种他物权的方式。解放后就消失了,因为不存在很多的个人房产。现在社会私人房产大规模出现,这个制度需不需要恢复呢?古代典权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房屋属于祖产,再穷也不能卖掉。现代社会里面这种思想不再存在,但是房产仍然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权利形式来实现价值。只是实际生活中间没有存在。那么立法需不需要规定?还有居住权。实际上实践中司法判例已经出现了类似的规定。主要是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当然还有其他。虽然这种权利出现了,但是其制度价值究竟有多大,还有很多的分歧。典权、居住权、让与担保等是不是需要在《物权法》中规定都存在巨大的分歧。这些制度最后统统被删掉了。
  《物权法》作用在于平衡利益的冲突。利益区分为很多种,其中的一个分类就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自然人和法人)的对立,也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对立。利益冲突的形式呢也大致分为两种:个人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基本上而言是一个技术问题;但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平衡就不好做了。民法的直接作用并不是用来解决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因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政治理论上讲,个人与国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这个平等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当利益冲突发生的时候,究竟如何取舍双方之间的利益。我们民法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关系。个人与国家发生的关系是什么关系?是税收关系、是征地方面发生的关系,这些关系是什么性质的?这些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平等吗?我们这个平等讲的是什么?如果是双方意志独立,私地位就是平等;如果存在命令服从,就不是平等。从这个角度上讲,个人与国家之间地位不是平等的。民法本身不是负责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凡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不直接调整。但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免遭公权力滥用的侵害,有一些国家在民法中也对征收征用作出了规定。我做了一个调查,只有法国和冰岛做出过规定。我们国家怎么办?这就是一个艰难的问题,反复讨论。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合理补偿?这些你在《物权法》里只是笼统规定,具体怎么界定当然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一部民法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为什么?因为公共利益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的不稳定的概念。举一个例子,二三十年前存在一种被认为最严重地损害国民经济的行为那就是投机倒把,在刑法中规定罪名的。打击投机倒把当时被认为是公共利益。但是到了现在,它被叫做贸易,是最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今天我们不认为是公共利益的问题,也许将来就会被认为是公共利益。那么怎么可能在法律中列举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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