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胡锦涛强调,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文章中也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公正是和谐的内涵,这些起码的道理,领会起来并不难,贯彻起来转化为实际行动,按理说也不难,但在有些领导干部那里,还真是像遇到了如虎猛售。上面说得很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如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牺牲了公正,使人们的心情不再舒畅,那么,大谈什么“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成为空话。我早已撰文指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给个面子”,这话虽然浅显,但在自信的我认真地看来,它却很深刻。
  其实,群众的监督以及对群众监督的认可很关键。一个领导好不好,是否真正懂得“和谐”,是否则真正贯彻“和谐”,群众的眼睛是亮的,群众很有发言权。但提倡群众的监督,是历来的,可是如何体现出群众的监督、是否以及怎样认可群众的监督与评价,则是需要反思和建设的。现在的不少情况则完全相反,群众没有实质上的评判权,对“德才兼备”的信任不是来自“下面”,而更多的是来自“上面”。显然,如此一来,“和谐”的判断权也就包揽在个别有实权的领导干部身上了,说你和谐你就和谐,说你不和谐,你肯定不和谐。
  总之,和谐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相反,和谐应该包容公正、体现公正、实现公正。任何以牺牲公正价值为代价,追求到的所谓“平安无事”,都不是和谐,也不是中央所提倡的社会主义和谐,而是打着“和谐”形式之幌,扮演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以潜规则与人治搭建起来的暂时的“平安无事”,都是偷工减料的非法建筑,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背离了中央精神,都应该及时果断地拆除、铲平。在这一点上,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责无旁贷地带好头、领好队,千万不要无视公平、无视正义,把“和谐”等同于“平安无事”,制造出一些看似和谐实则不和谐的虚假和谐。
  本想到此结尾,但在点了上段话的句号之后,我忍不住还想啰索一句:和谐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公正是和谐所应有的涵义之一,失去公正价值的和谐,肯定是不和谐。这既是中央反复强调过的重要论述,也是属于常人都能领会的起码常识,本没必要重来复去。可是,为什么像这种最简单不过的朴素道理,却又往往被喜欢较真的人提笔大书特书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